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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債第一期14伊泰01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7 07:50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者「本公司」)於2014年10月9日發行了2014年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本公司將於2016年10月10日開始支付本期債券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期間的利息。根據《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4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及《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4年公司債券(第一期)上市公告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2014年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券(第一期)2、債券簡稱及代碼:14伊泰01(122329)3、發行人: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規模:人民幣45億元5、債券期限:5年期6、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4]382號文7、債券利率及其確定方式: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6.99%,在債券存續期內固定不變,采取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發行人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關業務規則將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額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後,不再另計利息8、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投資者認購的本期債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開立的托管賬戶托管記載9、計息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10、付息債權登記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10月9日前的1個工作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債權登記日。在付息債權登記日當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本期債券持有人,均有權就所持本期債券獲得該登記日所在計息年度的利息11、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9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12、兌付登記日:2019年10月9日之前的第3個工作日為本期債券本金及最後一年期利息的兌付登記日。在兌付登記日當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本期債券持有人,均有權獲得所持本期債券的本金及最後一年期利息13、兌付日:2019年10月9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14、信用級別:經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綜合評定,發行人主體信用等級為AA+,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15、上市地點:本期債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6、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本次付息方案按照《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6.99%,每手「14伊泰01」面值人民幣1,000元派發利息為人民幣69.90元(含稅)。三、債權登記日和兌息日1、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2016年9月30日。2、本次兌息日:2016年10月10日。四、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9月30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4伊泰01」持有人。五、付息辦法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本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關於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2、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分別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請非居民企業最晚於2016年10月31日前(含當日)填寫《「14伊泰01」債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見附件一)並傳真至本公司,《「14伊泰01」債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加蓋公章的原件)、證券賬戶卡復印件(需加蓋公章)及QFII/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需加蓋公章)等請以專人或郵寄的方式送達至本公司投資者關系部。傳真號碼:0477-8565415,地址:中國內蒙古鄂爾多斯(600295,股吧)市東勝區天驕北路伊泰大廈,郵政編碼:017000。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如非居民企業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七、本次付息相關機構1、發行人: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國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天驕北路伊泰大廈聯系人:趙欣賀佩勛聯系電話:0477-8565731傳真:0477-85654152、保薦人、聯席主承銷商、債券受托管理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聯系人:杜毅、徐??電話:010-65051166傳真:010-650590923、聯席主承銷商: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9號聯系人:徐煒電話:010-51789000傳真:010-51789000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大街188號聯系人:郭嚴電話:010-85130403傳真:010-65608450中信證券(60003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22層聯系人:姜琪電話:010-60833561傳真:010-60833504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1號華貿中心1號寫字樓22-23層聯系人:李岩電話:010-59026632傳真:010-59026602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75層聯系人:劉廣宇電話:021-20336000傳真:021-203360404、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系人:徐瑛聯系電話:021-68870114郵政編碼:200120特此公告。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26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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