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授權政院公告"管制品"違憲!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7-30 17:53
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品」,今天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大法官認為,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的規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品的範圍不夠明確,人民無法明確預見私運何種物品會被受罰,因此,宣告違憲,限期兩年內失效。
(杜大澂報導)
這起釋憲要從三年前的走私案件說起,高雄「穩豪號」漁船,出海買了鮪魚、旗魚,企圖闖關販售,卻遭到查獲,船長等人還被判決有罪。
被告認為,懲治走私條例規定,走私管制品可重判,但管制品的範圍,卻授權由行政院公告,不盡合理,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表示,大法院會議30號做成釋字第六八零號解釋,宣告違憲。「它授權的目的,它的內容,它的範圍,尚欠明確,有違反授權明確原則和刑法明確原則,應該自解釋公布起,限期兩年失其效力。」
大法官認為,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品,但範圍不夠明確,民眾無法清楚了解走私何種物品會受罰,因此,認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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