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災致電力設備破壞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08年,一場百年不遇的特大冰雪災害造成宜賓興文縣大量電力設備遭到破壞,損失慘重。電力公司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冰雪災害”不在賠償范圍為由拒絕。電力公司無奈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法院一審以雙方保險協議中并沒有將“雪災、冰凌”列入保險責任范圍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電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昨日上午,省高院開庭審理此案,冰雪災害是否是保險責任范圍,依然是庭審的焦點。
冰雪災害損失難理賠
電力公司狀告保險公司
2007年4月25日,四川省水電投資經營集團興文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文電力”)與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賓支公司興文營銷部(以下簡稱“中華聯合保險興文營銷部”)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財產綜合保險協議,并繳納了數十萬元的投保金,保險標的為線路、變壓臺、開關站、電站、小水電等資產。
2008年1月11日至2月6日,興文縣發生百年不遇的特大冰雪災害,該縣15個鄉鎮電力設施損毀嚴重,14個鄉鎮遭受大面積停電。興文電力統計,2008年的特大冰雪災害造成該公司倒桿8096基,斷拉線1965根,斷線1284.15千米,配電變壓器臺區倒塌49臺等,因冰雪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達832萬余元。
之后,興文電力函告保險公司,要求勘查現場,并按保險合同要求進行理賠,但中華聯合保險興文營銷部回函稱:“本次冰雪災害不屬于協議中保險責任條款的賠償范圍,不予賠償。”隨后,雙方多次就理賠事宜進行協商,但中華聯合保險興文營銷部均表示不會承擔責任。隨后,興文電力將中華聯合保險興文營銷部起訴至宜賓市中院,要求對方賠償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832萬余元,并支付利息。
保險協議中未列“雪災”
法院一審判決電力公司敗訴
同年7月15日,宜賓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中華聯合保險興文營銷部答辯稱,興文電力投保的財產因“雪災、冰凌”造成損失,沒有列入雙方協議的保險責任范圍,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認定,興文電力和中華聯合保險興文營銷部簽訂的保險協議屬商業保險,保險責任范圍均系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在保險協議中,并沒有將“雪災、冰凌”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僅在第四條將“雹災”列入保險責任范圍,但雪災、冰凌、雹災不屬同一范疇。
去年12月25日,宜賓市中院一審作出判決,雙方簽訂的保險協議并未將“雪災、冰凌”列入保險責任范圍,依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判興文電力一審敗訴。興文電力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開庭
冰雪災害是不是理賠范圍?
昨日上午,該案二審在省高院進行,冰雪災害是否在保險理賠范圍,是庭審爭論的焦點。
興文電力公司代理律師稱,雙方簽訂的保險協議保險責任條款中雖然沒有標明“雪災、冰凌”屬責任范圍,但在保險協議第八條明確載明:本協議未盡事宜,參照《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及附加第三責任險保險條款執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的保險責任范圍上明確載明,其中包含的雪災,冰凌“屬保險責任范圍”。
該代理律師稱,雙方協議中之所以沒有寫明“雪災、冰凌”屬保險責任范圍,是因為中華聯合保險宜賓支公司擅自修改了《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的相關條款,刪減了其中“雪災、冰凌”的保險責任條款,且沒有事先告知興文電力。中華聯合保險興文營銷部代理人則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屬商業保險,保險條款中并沒有將“雪災、冰凌”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因此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經過一上午的庭審,法院將對此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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