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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保操作實務(4):套期保值案例介紹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29 08:43


這里以賣出套期保值為例進行簡要說明(買入套期保值可比照操作)。

假設:4月15日,某機構持有市值900萬元的股票組合(該組合與滬深300指數之間的貝塔系數為1.2),擬在5月上旬股票分紅完畢后賣出該組合。由于預期5月初市場可能下跌,于是決定采取套期保值策略。假定此時IF1005合約的價格為3000點,滬深300指數為2990點。套期保值的基本操作步驟如下(不計手續費等其他費用):

(1)確定套期保值及方向:賣出套期保值。

(2)選擇合約月份:由于擬在5月上旬賣出股票組合,根據“期限接近”原則,并考慮合約流動性,選擇5月份到期的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即IF1005合約。


(3)計算合約數量:根據“數量相當”原則、用于套保的期貨合約總價值應與現貨資產的“修正價值”基本相當。4月15日,該股票組合的修正價值為:900萬元×1.2=1080萬元,一手IF1005合約的價值為3000點×300元/點=90萬元,因此,應賣出IF1005合約的數量為:1080萬元÷90萬元/手=12手。于是該機構即以3000點的價格賣出開倉12手IF1005合約。

(4)結束套保:5月中旬該股票組合分紅結束時,滬深300指數已下跌至2950點,此時IF1005合約價格為2940點。該機構在賣出全部股票組合的同時,以2940點的價格買入平倉12手IF1005合約。

(5)套保效果評估:在結束本次套保后,該機構在股指期貨市場實現的盈利為:(3000點-2940點)×300元/點×12=21.6萬元。在股票市場,相比4月15日,5月中旬賣出股票組合的虧損為:(2950-2990)÷2990×1.2×900=-14.45萬元。兩者相抵后略有盈利:21.6-14.45=7.15萬元,即該機構相當于以比4月15日更優的價格賣出了股票組合,還如期獲得了股票分紅,從而達到了套期保值的初衷。反之,如果5月中旬股票市場相對4月15日處于上漲狀態,則該機構在股指期貨市場將出現虧損,但在現貨市場能以更高的價格賣出股票組合,同樣也能實現套期保值的目的。

需要說明的是,運用期貨為現貨進行套期保值,并不是任何時候兩個市場綜合起來一定會有凈盈利,有時也會出現虧損。但是通過套期保值操作減少了現貨交易的風險,就基本達到了套期保值的目的,只是在程度上存在差異而已。此外,套期保值業務本身也存在一些風險,提醒投資者注意并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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