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30 08:29
在氣候變化談判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是一個高頻詞。在去年年底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溫家寶總理鄭重聲明,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條原則一直是我國參與氣候談判的基礎。在各種相關文件與訪談中,這個術語都會被提及。不僅是我國,絕大多數參與氣候談判的國家都承認、至少表面承認這一原則。
不過,與此同時,這條原則也在不斷受到挑戰。以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為例,無論是會議初期嚴重傾向發達國家利益的所謂“丹麥提案”,還是部分發達國家試圖“雙軌變單軌”的圖謀,還是會議期間某發達國家日復一日地向中國、印度代表團施加減排壓力,還是會議結束后某國外長公開指責中國“綁架”了哥本哈根大會,這些事件的根源其實只有一個:要不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那么,到底什么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1997年,在京都氣候大會會場上,流傳著一幅漫畫。漫畫的大意是,一個衣衫襤褸、身材消瘦的人(喻指發展中國家)在拾柴燒火做飯,這時一個肥頭大耳的人(喻指發達國家)指責他,說“碳排放導致了全球變暖”。
這幅漫畫形象地說明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要義與面臨的困境。當時,這幅漫畫曾引起在場發展中國家談判代表的強烈共鳴。最終,《京都議定書》確認了這條原則在氣候變化談判中的法律地位。
不過,這幅漫畫雖然精彩,卻具有局限性,最大的局限性就是它是靜態的,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根基是歷史責任。而它目前面臨的最大困境,就是部分發達國家試圖割裂歷史,單純考慮當下世界的情形——借用某國生硬地加入進目前的談判文本中的一句話,“考慮到1990年以來世界的變化,那些擁有與發達國家類似能力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負相同的責任”。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發端于上世紀70年代初。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宣示,保護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責任”;同時指出,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發展不足造成的”。這已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雛形。
從國際法角度,環保問題天然具有“共同責任”與“區別責任”的雙重屬性。一方面,從義務主體上看,生態環境天然具有整體性和關聯性,或按照經濟學術語,具有強烈的外部性;因此,世界各國都共同負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另一方面,從責任主體上看,由于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污染(溫室氣體可被看作一種特殊的“污染”)責任不同,治理的責任也就存在差別。因此,在此后一系列環保問題的文件中,“共同責任”和“區別責任”多次被同時提到。
從上世紀80年代末起,“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逐漸成為國際談判中的一項規范用語。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稱《公約》)開放簽字,《公約》第四條正式明確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1997年,《京都議定書》第十條確認了這一原則,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細化。它規定發達國家應承擔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排”)的量化義務,而沒有嚴格規定發展中國家應當承擔的義務。這是這條原則的具體體現。
《公約》開篇即宣示,“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是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由于氣候變化的強烈整體性與外部性,應對氣候變化需要各國的協調與通力合作。
與此同時,《公約》、《京都議定書》和各種氣候變化的法律文件都強調“區別”。根據目前科學界的主流認識,當下的氣候變化主要是人類活動造成的,其中主要是發達國家在長期的工業化過程中造成的。從18世紀中葉工業革命開始到1950年,在人類釋放的二氧化碳總量中,發達國家占了95%;從1950年到2000年的50年中,發達國家的排放量仍占到總排放量的77%。
以最近中美“能源消費第一”之爭為例。在中外媒體熱炒“第一之爭”的同時,很多人都沒有注意到,以歷史累積排放計算,美國占全人類的29%,中國只占8%——具體數字由于統計口徑不同也許存在差異,但大致方向如此。
歷史責任不是“虛”的概念,而是實實在在的。很多人也許并不知道,溫室氣體具有在大氣層中“駐留”的特性。以二氧化碳為例,一旦排放到大氣中,可以長達幾十年乃至幾百年不“消散”。也就是說,現在我們頭頂上的二氧化碳,可能還是1769年瓦特發明的第一臺蒸汽機排放的。
當然,發展中國家也要積極采取措施,不能走西方工業化的高排放老路。因此,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發展中國家提出了自主減緩目標。不過,不同于發達國家基于法律義務的減排,發展中國家的減緩行動是自主的。
2002年通過的《德里宣言》,可以說最終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該宣言的一個基本觀點就是,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德里宣言》明確承認,發展經濟和消除貧困是發展中國家的首要任務。這一點被此后的巴厘島路線圖和《哥本哈根協議》認可。
然而,氣候變化談判似乎注定“溯洄從之,道阻且長”。為了謀取利益、逃避責任,少數發達國家必然還會找出各種理由,削弱“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對于關注人類未來的人們來說,能否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應對氣候變化事業成敗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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