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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用法治引導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路徑正在銜枚疾進。
12月28日,證監會聘請法官掛職擔任行政處罰委專職委員的工作正式啟動,即由法院委派具有豐富審判經驗、專家型高級法官到證監會交流掛職,擔任行政處罰委專職委員。對此,證監會主席尚福林表示,要提高證券執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在法官們掛職證監會提供專業意見的同時,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們的全面監管體系也在建設中。作為日前出臺的證券法律執業新規中最重要的主體,律師們已開始急忙“補課”。
“新規出臺第二天,我們從早上9點鐘到下午5點鐘開了一整天會議。由于明年元旦就要執行新規,對于我們的法律意見書操作和內部審核等具體流程,都提出了很大挑戰。”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一位合伙人指出。
證券法律業務的老大金杜律師事務所,也對全國各個分支機構開展培訓。“我們將組織全國13個分支機構的證券律師、尤其是合伙人律師近期到北京展開培訓。指定專門部門,并由負責合伙人牽頭提出工作方案,包括實施主要工作措施、時間要求及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通過所內部最高管理委員會發布實施。”金杜律所合伙人靳慶軍指出。
目前,內核制度的塑造已成為眾多律所的重中之重。
“我們會完善事務所內部辦理案件登錄管理系統:案件受理后,承辦律師必須及時在電子管理系統登錄案件進展情況和重大疑難問題。”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合伙人錢大治律師指出。
“我們建立了申報證券項目的內核制度:由各地辦公室安排證券律師組成證券業務內核委員會,對于所有證券業務,均隨機抽取3-5名資深律師(至少分散在2個辦公室,其中一辦公室為承辦律師所在地辦公室)組成該項目內核小組,并由事務所秘書根據案件主管合伙人要求確定會議召開時間。相關法律意見書(包括律師工作報告、盡職調查報告等其他法律文件)交由內核小組審核,并經3名以上內核小組成員同意后方視為通過。并且,內核小組審核時可向承辦律師調閱相關的材料。內核小組的修改或補充意見,由承辦律師所在地內核小組成員負責跟進解決。”錢律師告訴記者。
然而,律所的內核制度仍存缺陷。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陸宏達指出,目前律所從事證券法律中,可能第一步的法律意見書內核制度已經建立,但對于后續法律業務的內核制度仍然缺失。
作為中介服務機構,律所面對客戶及調查對象時難免遇到各種來自內部與外部的壓力。
首先是內部流程控制加強后,給從事一線業務的律師增加了工作量。
“作為管理者而言,當然是更強調風險與質量控制。但從經辦律師的角度,加強內控后,多一個流程和規范會增加他的工作量與難度。新規出臺后,肯定比原有制度對經辦律師有更強約束。”廣東信達律所合伙人韋少輝指出。
來自外部的挑戰則更大。作為新規著重重塑的獨立查驗及相關查驗方式,給律師們帶來了巨大挑戰。
“基金募集業務中,要審核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的合法合規情況,法規要求律師要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主要負責人、法規監控部門負責人進行面談,這需要律師協調基金管理人的總經理、督察長,還有比如工行、建行等托管行的副行長、法律部老總等。一家上市公司可能只有一次IPO和幾次再融資,但對于大的托管行來說,以去年為例,大約審批通過160只新基金,還有50多只新基金在排隊,這里面三分之二的托管行是由工行和建行、農行等大行擔任,相當于這些大行每年要擔任五六十只新基金的托管人。這樣給我們找這些銀行的負責人逐個面談帶來了難度。這確實是個很大的挑戰。”通力律所一位合伙人指出。
“律所面對上市公司和券商等服務對象時,會有一定壓力,而新規出臺后,使我們在說服客戶和調查對象時,會更有說服力。”韋少輝指出。
新規中特別強調的工作底稿,也成為各家律所的內控重點,各家律所此前已建立一系列的檔案管理制度。
“我們全國各分所要將工作底稿發到北京總部的內核部門,該內核部門由資深律師組成,可給從事具體業務的律師指導,最終由北京總部確定簽署法律意見書。”靳慶軍指出。
“我們3年前就建立了檔案管理制度,集中管理和技術管理,所有業務的檔案要當場發送給律所秘書,統一交給檔案管理員,而且當年結案的檔案必須在該年度內歸檔。”陸宏達指出。
雖然各家律所已有相關的檔案管理制度,但新規對于工作底稿的嚴格要求,仍使得業界目前的操作與監管要求存在差距。
“我們以前的查驗結果通常是直接在工作底稿中反映出來,不會制作專門的查驗筆錄。”陸宏達指出。“新規中對于所有的合同都歸入工作底稿范圍,這較目前的操作范圍更為擴大。”
隨著律師證券法律業務范圍的擴大,某些業務的職責邊界仍有待明晰。
“企業上市過程中,券商負責的招股說明書中某些章節,還有很多券商的反饋意見實際是由律師起草的,甚至上市重組方案都是由律師制定,最終則是由券商統一‘出口’,所以律師在討論和出具這些意見時,由于最終不是由我們簽署,這方面的責任性就會相對弱一點。”陸宏達指出,“在國外從業規則中,這些都是歸到律師業務的,也要求律師簽署,所以希望在日后業務細則進一步完善中,能將這一部分法律業務歸納到監管體系。”
資本市場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律師證券法律業務的公眾評價體系有待出臺。
“監管層對于保薦機構有評價辦法,日后針對律所的證券法律業務,是否也能有一個針對市場公開的評價制度,這樣能通過市場對律師的工作有更強約束與促進。”韋少輝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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