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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能否向我兒子代位追償?

鉅亨網新聞中心


秦律師:

去年十月份,我購買了一輛奧迪轎車并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保險期限一年 。2010年2月10日,我20歲的兒子小賀趁我在外出差,偷偷地將轎車開出去帶同學兜風。由于小賀的駕馭技術不嫻熟,結果在鄉村小路翻了車,致使小車受損嚴重,為修理小車我花費了5萬元的費用。事后,我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的請求,保險公司及時向我支付了保險金,但保險公司認為是小賀導致了保險事故的發生,他們在向我賠付之后,有向小賀請求代位賠償的權利。請問,保險公司能不能向小賀行使代位追償?

賀先生

賀先生:


保險公司不享有對小賀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一般可依據該條代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進行追索。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本案中的第三者不是一般主體,而是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保險公司能否代位追索,則要具體分析其主觀心態。依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就本案而言,小賀開車出去是為了兜風,出于貪玩,因為駕駛技術不嫻熟而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并非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因此,保險公司不得對小賀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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