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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10/29
2.發生緣由:依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31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重整計畫,擬
辦理現金增資公開招標程序以尋找新投資人。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公告內容如下: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公開招標公告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茂)依其於民國(下同)99年8月31日經法院
裁定認可確定之重整計畫,辦理現金增資公開招標程序以尋找新投資人,茲說
明如下:
一、減增資計畫:
1.依據展茂99年上半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截至99年6月30日止之股東
權益淨值為負新台幣7,161,555仟元,展茂擬依重整計畫先行辦理減資,之後再
行辦理現金增資,以改善財務困境,使資本結構趨於健全。
2.減資後資本額:新台幣1,000仟元,惟實際減資後之資本額以主管機關核定後
之金額為準。
3.現金增資之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
4.現金增資之用途:償還重整債權。
5.現金增資最低金額(底價):預計於99年11月3日前公告。
6.投資人透過本次增資將取得展茂之平鎮廠廠房、廠務設備、行政大樓及土地,
前述資產除部分建物樓層由展茂保留使用或與承租方共用外,目前係出租予奇美
電子(股)公司及台達電子工業(股)公司,租約到期日分別為102年7月4日及102年
10月01日。
二、參與資格:
國內外法人機構、合夥組織或自然人,惟以1人之名義為限。
三、投標押標金繳交方式及期限:
1.有意願參與展茂公開招標之投標人,應先繳交投標押標金新台幣1億元整。
2.投標人應開具受款人為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台灣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
票(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或即期本票(限上市上櫃公司),於99年11月25日下午5時
以前,親自向展茂公司吳麗月財務長繳納(電話:03-419-5758 分機2102,地址:
桃園縣平鎮市中興路458號)並領取公開招標相關資料。
3.投標人繳交押標金時,請一併交付以下資料:
投標人若為國內法人機構,須繳交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並加蓋與變更登記事項卡
印文相符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投標人若為外國法人機構或合夥組織,須繳交設
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業經合法登記之文件影本,且簽署人應有授權書
及簽章樣本;投標人若為自然人則須繳交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簽章。
四、實地查核:
投標人繳交投標押標金後,展茂將安排投標人於99年11月12日至99年11月25日之
期間內參觀廠房。
五、決標評選標準:
展茂將由各投標人中選擇符合以下三項條件者為得標者:
1.符合相關投標資格條件;
2.出價高於或等於底價;
3.最高出價。
六、投標押標金之退還:
1.參與本次現金增資投標而未能得標者,則展茂將於開標日後3個銀行工作日內
全額無息退還投標押標金。
2.若參與本次現金增資投標且經宣布得標者,則投標押標金於得標時自動轉為無
息之履約保證金。如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得標者於得標後不依本計畫書
規定與展茂簽訂現金增資認購合約者,展茂得沒收其已繳交並自動轉為無息之得
標履約保證金之投標押標金。
3.未參與本次現金增資投標或參與本次現金增資投標但投標金額低於底價者,展
茂將酌收作業費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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