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解除董事、經理人從事競業行為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25 19:06
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99/03/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董事長:林郭文艷
法人董事代表人:許志宏
總經理:許志宏
ODM事業處總經理:曾朝宗
副總經理:翁舜法、王為政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從事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派任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法人董事代表人兼總經理:許志宏
ODM事業處總經理:曾朝宗
副總經理:翁舜法、王為政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許志宏:
精英電子(常熟)有限公司董事長
曾朝宗、翁舜法、王為政:
精英電子(常熟)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江蘇省常熟東南經濟開發區黃浦江路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研發、生產電腦用主機板、可攜式電腦、臺式電腦、手機及其上述產品
零部件;銷售自產產品並提供售後服務;從事電子產品及配件、電腦及
其週邊設備、辦公設備及耗材、軟體產品的批發、進出口及傭金代理
(不含拍賣)(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擬於近期股東會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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