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股

【證券新聞】國資委頒行央企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據證券時報報道,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公布了《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定》要求,中央企業在涉及境內外發行證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保密審查程序,規定相關部門、機構、人員的保密義務。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台為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將極大地推動中央企業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確保企業核心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安全,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發揮重要保障作用。

《規定》主要包括總則、機構與職責、商業秘密的確定、保密措施、獎勵與懲處、附則,共6章34條。國資委公布這一規定之前,四位前力拓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因涉嫌受賄和竊取關於中國鋼鐵企業鐵礦石價格談判的商業秘密而出庭受審。上述涉案中國鋼企中,亦包括一些央企。

此次公布的《規定》明確,中央企業依法確定本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管理方法、商業模式、改制上市、並購重組、產權交易、財務信息、投融資決策、產購銷策略、資源儲備、客戶信息、招投標事項等經營信息;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技術訣竅等技術信息。


《規定》明確,因國家秘密範圍調整,中央企業商業秘密需要變更為國家秘密的,必須依法定程序將其確定為國家秘密。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密級,根據泄露會使企業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程度,確定為核心商業秘密、普通商業秘密兩級,密級標注統一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同時,中央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當含有保密條款。中央企業與涉密人員簽訂的保密協議中,應當明確保密內容和範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期限、違約責任。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涉密程度等與核心涉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協議中應當包含經濟補償條款。中央企業涉及商業秘密的咨詢、談判、技術評審、成果鑒定、合作開發、技術轉讓、合資入股等活動,應當與相關方簽訂保密協議。

《規定》要求,加強中央企業重點工程、重要談判、重大項目的商業秘密保護,建立保密工作先期進入機制,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應當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此外,《規定》明確,中央企業應當對侵犯本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依法主張權利,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財華中國網 (http://www.caihuanet.com) 或財華香港網 (http://www.finet.hk)

FINT[PFSTBMX,175,176,177,928,932]

X


文章標籤

section icon

鉅亨講座

看更多
  • 講座
  • 公告

    Empty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