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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順應監管改革 建設資本節約型銀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在經濟金融全球化時代,實施統一監管資本國際標準,有利于銀行業實現平等競爭和穩健發展,巴塞爾資本協議作為重要的監管依據,伴隨著金融業的發展不斷改革。

據中國經濟網11月19日報道,近來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不斷改革,巴塞爾Ⅲ在剛剛結束的G20峰會上獲得通過。巴塞爾協議作為資本監管的重要依據,其核心內容是什么,從版本Ⅰ到版本Ⅲ,巴塞爾協議經歷了哪些主要變化,巴塞爾協議對中國銀行業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以及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協議的情況如何,如何建設資本節約型銀行,就這些讀者關心的話題,本版特別向研究巴塞爾協議的專家約稿,對此進行解讀。


銀行經營業務,承擔風險,擁有充足資本,抵補風險損失,是實現銀行體系持續穩健運行的基本前提。在經濟金融全球化時代,實施統一監管資本國際標準,有利于銀行業實現平等競爭和穩健發展,巴塞爾資本協議作為重要的監管依據,伴隨著金融業的發展不斷改革。

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改革方向:實現全面風險管理

上世紀70年代初歐洲大型銀行破產引起市場恐慌,催生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經十年醞釀,該委員會1988年出臺《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簡稱,Basel I),協議基于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標準,確定了各類貸款風險權重,規定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加權資產)不低于8%。

1999年6月開始,經三次征求意見,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出臺《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簡稱Basel II,也稱“新資本協議”)。Basel II 核心內容包括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的全面風險管理。巴塞爾II出臺后,全球有100多個國家完成或持續推進巴塞爾II實施。出人意料的是,2007年源自美國的次貸危機最終蔓延成國際金融危機,銀行風險管理及金融監管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

自2009年初以來,按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兼顧、資本監管與流動性監管并重、資本數量和質量同步提高的改革方向,巴塞爾委員會主導了現行資本監管制度以及流動性監管國際標準改革,中國銀監會全程參與了這一改革過程。這些被媒體稱作Basel III的系列改革采取了強化監管框架、修訂監管標準、完善監管指標等系列改革措施。

最新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改革:巴塞爾III的核心內容

2009年9月,根據20國集團領導人匹茲堡峰會確定的改革目標,巴塞爾委員會主導推動了統一資本監管以及流動性國際標準改革,主要集中在修改合格資本定義、擴大資本的風險覆蓋面、建立杠桿率監管標準、提出資本留存與逆周期的超額資本要求以及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提高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建立銀行流動性標準等六方面問題。Basel III的核心內容是:

一是修改合格資本定義,強化銀行監管資本基礎。銀行應確保一級資本在持續經營條件下吸收損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在一級資本中應占主導地位,二級資本僅在破產清算時承擔損失;取消三級資本,簡化資本結構。

二是擴大資本監管的風險覆蓋面,促進有效捕捉真實風險。大幅提高交易業務的資本要求;改革資產證券化的資本監管方法,提高“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資本要求;提高場外衍生品交易和證券融資業務中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明確在第二支柱下增強商業銀行全面風險治理要求,提升內部風險治理有效性。

三是建立杠桿率監管標準,以彌補資本充足率監管缺陷。基于簡單、透明及總量指標原則,確定一級資本占表內外總資產比例的杠桿率監管標準,總資產包括表內外風險暴露。

四是提出資本留存超額資本、逆周期超額資本及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建立資本留存超額資本,提升銀行在經濟衰退期吸收損失的能力;建立更具前瞻性的貸款損失撥備制度,引導銀行在預期損失下采用更穩健的撥備方法;建立與信貸過快增長掛鉤的逆周期超額資本要求;提出了基于宏觀信貸比例(信貸總量/GDP)的逆周期超額資本計算方法。

五是提高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增強銀行體系吸收損失能力。根據定量影響測算及分析結果,調整資本充足率監管指標體系,確定資本水平最低要求。過渡期結束后,自2019年開始,正常條件下商業銀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總資本充足率,應分別達到7%、8.5%和10.5%。

六是確定流動性標準最低要求,增強流動性風險跨境監管一致性。規定流動性覆蓋率(高流動性資產/未來30天內資金凈流出量)不小于100%,確保單家銀行在監管設定的流動性嚴重壓力情形下,把變現無障礙且優質的資產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規定凈穩定資金比率(可用資金比率/所需穩定融資資金)不小于100%,鼓勵通過結構調整減少短期穩定資金來源,提高監管措施有效性。

以上改革措施,已在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的央行行長及監管負責人會議上順利達成共識,并于2010年11月提交20國集團領導人首爾峰會獲得批準,巴塞爾委員會將于2010年底前公布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改革的最終文本。

持續推進Basel II實施并科學引入Basel III監管指標

2004年,巴塞爾委員會出臺了Basel II后,銀監會和主要商業銀行為實施Basel II做了大量調研工作。2007年2月發布了《中國銀行(601988,股吧)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指出,新資本協議代表了風險管理發展方向,通過實施新資本協議,全面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增強銀行國際競爭力,同時提高監管有效性,促進銀行體系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銀監會還制定并發布了《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資本計量監管指引》以及《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等14項推進巴塞爾II實施的監管文件。根據監管要求,從2007年起,工、農、中、建、交、招六家銀行開始了實施準備工作,經過三年努力,目前基本完成信用風險內部評級初級法、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風險標準法的實施準備工作。

近期,銀監會已明確中國銀行業實施Basel II的目標不變、標準不變、時間不變,要求各銀行確保實施質量,同時,還要求高度重視科學引入Basel III相關監管指標。

在中國銀監會高標準、嚴要求下,近年來中國銀行業高標準充實銀行資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占總資本比重較高,資本質量持續改善。根據銀監會2009年底的最新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普通股一級資本充足率都在7%以上,不僅超過了最低4.5%的要求,也超過了巴塞爾III過渡期安排結束后最低6%的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和中小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1.5%和10%,基本達到Basel III資本充足率要求。

(尹薇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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