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犯事上級高管難脫干系
鉅亨網新聞中心
記者昨日從中國保監會獲悉,新制定的《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將從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此同時,2006年1月發布的《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同時廢止。今后,所有保險公司必須參照上述《指導意見》的要求制定其公司內部的問責制度。在這一制度下,對保險案件責任追究的范圍將從目前所執行的處罰直接責任人擴大至其上級責任人,甚至有可能到達總公司高管。
3月18日,保監會副主席楊明生指出,在2010年6月30日前對全系統2006年以來發現的案件進行徹底清理,對清理過程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要立即處理或整改,案件清理工作結束后,要報送清理報告。2010年7月1日后,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案件責任追究辦法,保監會有關部門和各保監局要做好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在實施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后,各單位要加強對案件責任追究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信息披露工作。
保監會數據顯示,據初步統計,2006年以來,保險領域發生的各類違法違規案件達1100多起,涉案金額達到了20多億元,其中2009年發生的司法案件為370多起,同比增長了19%,涉及人員581人,涉案金額7億多元。近兩年,大案要案不斷增加,涉案金額也呈現了大額化的趨勢。
中國保監會稽查局局長裴光昨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絕大部分案件發生后,在刑事、行政處罰方面,受到處罰的往往是直接責任人員,法人單位、省分公司的高管人員的管理責任無法有效追究,形成“職位越高,責任越小”的現象。在此背景下,制定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法人機構和各級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力度,有助于提高法人機構和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推動公司主動加強內控管理,做好案件風險防控工作。
另據相關負責人透露,最近保監會已經在對兩起案件正式問責,由于縣公司發生案件,按照問責制的相關規定,最終把省公司、地市公司的一把手全部免職。
記者注意到,《指導意見》規定的問責事由包括三類案件。第一類案件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貪污、挪用、侵占、詐騙、商業賄賂、非法集資、洗錢、傳銷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決,但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實際損失已確定發生的案件。第二類案件是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第三類案件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系統性風險的其他案件。
問責方式包括: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分。紀律處分由輕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經濟處分包括:扣減薪酬等。上述案件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各公司在制定具體的問責方式時,可以在此基礎上結合公司管理實際進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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