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26日發布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規定,代表機構應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月26日消息,為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26日發布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明確規定,代表機構應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該辦法指出,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同時辦法還提到,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辦法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
(杜琰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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