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資"欲修正果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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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資”需要出口
金融危機給了起步機會 就其現實意義而言,新“36條”或許是一劑維持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良方。中國的投資需求主要分三大塊:政府投資、國企投資和民間投資。在后危機時代,各國政府的救助政策有一個逐步退出的問題,而寬松的貨幣政策也不能一直用,政府投資也受限于財政赤字,因此在這個環境下政府投資和國企投資要有一個很大的增長,恐怕比較困難,這個時候國家把希望寄托在民間資本上。這些年來,由于各級政府的強勢和國企的優勢,在很多領域民間資本都被逐步擠出,現行的很多政策對民間投資設限,如金融、電信、礦產資源的開發等,很多民間資本苦于缺乏投資渠道,不得已進行炒樓、炒股、炒黃金,有些利用各種渠道流到國外。新“36條”政策出臺,如果能落實到位,我想可以大大激發民間的投資熱情,從而帶動民間投資大幅增長,達到擴大內需、保持經濟持續健康成長的目的。
“小媳婦”希望熬成“婆” 我國非正規信貸已經突破10萬億,民間投資已發展成為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的重要力量。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對于激發經濟增長的內生動力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當前由于政策、環境的缺位,我國的民間資本還猶如“小媳婦”處于兩頭受氣的境地:一方面,在金融市場被邊緣化,沒有納入正規的金融體系;另一方面在實體經濟領域又處于壟斷國企的重重包圍之中,時時都有被吞食之虞。尤其是在金融領域,民間資本被嚴重邊緣化。許多允許外資進入的領域,比如銀行、證券、保險等等,至今還對民間資本緊閉大門。
“新36條”為“民資”開門
“民資”導流疏勝于堵 “新36條”的新政出臺,意味著我國民間資本終于擁有了進入各類非禁入性領域進行實業投資的合法管道,也就是說,大量過剩的民間金融資本將會“改邪歸正”,它們將不再以“炒樓”、“炒股”、“炒礦”、“炒金”、“炒菜”、“炒藥”、“炒茶”為主業,而是名正言順地改做實業。很顯然,國務院“新36條”是從源頭上分流、疏導過剩的民間金融資本,讓它們實至名歸、回歸正業,疏勝于堵,政策導向強于政策打壓。
改革開放30年來,尤其是近10年來,中國經濟持續高增長,國民財富快速累積,再加上近年來阻擊世界性金融危機而釋放出的巨量流動性,使得迅猛增長的大量民間金融資本無所適從、無處藏身,它們既無路可走,更無路可逃,除了短炒、輪炒,就是暴炒、瘋炒。
國務院“新36條”的出臺,將從源頭上對民間金融資本進行“疏導”與“分流”,進而從上游分洪、為下游減壓。更為重要的是:通過政策鼓勵與引導,我們可以將大量的民間金融資本轉化為實業資本,進入實體經濟生根開花,這既有利于資本市場的穩定與健康發展,也有利于做大做強民營企業群體,為國有企業分憂解難,與國有企業并肩作戰。
在金融業投資有突破 “新36條”最大的突破是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政策原文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等。
攪活民間投資之水 “新36條”再一次表明黨中央、國務院并沒有“國進民退”的政策意圖,民營企業今后在發展中遭遇的“玻璃門”和“彈簧門”將被大面積打破。我們看到,“新36條”除了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壟斷行業外,第一次明確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并在加強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在如此力度之大的扶持政策面前,民間投資之水必將成為充滿生機與活力之水,而不是以往那一潭只想乘機摸魚之渾水。
具體實施尚需時日
不能盲目“試水” “新36條”仍然沒有徹底打破壟斷的意思,實際上在一些關系到國家安全以及市場失靈的行業仍需要適度壟斷,只是壟斷行業并不排斥競爭和共享。“新36條”重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這里特別強調的是“資本進入”而非“企業進入”,“資本進入”更多的是體現“共享”而非徹底打破壟斷。假如打破壟斷,讓非公企業直接承建高等級鐵路等,反而會將風險轉給非公企業,這樣的“引導”對非公企業發展不利。民企在發展中的“彈簧門”雖然被打破了,但有必要給自己裝一道新的“彈簧門”,不要為了爭平等而盲目進入壟斷行業“試水”。
廉政影響“民資”
無論民資還是國資哪怕是外資關鍵是法制。什么事到了許多地方總會變樣,民資投入也是一樣。浙江民營資本濃厚,因此浙江的民營資本需要找出路,但出路如何找呢?有些民營資本找的出路不是找市場而是找領導。因此,我們可以查查,有多少高官是浙江的民營企業家把他們送進監牢。從蘭州的市委書記,到許多省的副省長等等。其實國美的黃光裕也不就是民營資本嗎?他進入領域難道還不夠寬嗎?有個房地產商給我算過,他說賺一個億利潤,10—20%是送給領導的,如果不打點,想搞項目那是空話。從拍賣土地到規劃,再到交房驗收等等,哪一關都必須打點,而我們許多政策總活絡得讓民營企業左右不是,而讓有關部門左右可以控制。如果出手大方,那么在一些三線城市,浙江商人似乎就是太上皇帝,想怎么樣就能怎么樣,我也曾經感受過這樣待遇。
“新政”細則不細 在一些關鍵問題上“新36條”仍語焉不詳,對民間資本缺乏明確指引。以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為例,第18條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為了實現上述政策目標,第18條還提到要放寬幾個具體的限制,其中包括“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至于放寬的尺度,“新36條”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說明,但銀監會2007年出臺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又規定了:村鎮銀行必須由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成為最大的股東。如果新政策沒有突破銀監會的規定,這意味著,村鎮銀行或者改制后成為村鎮銀行的小額貸款公司,非金融股東將徹底喪失話語權。這種“為他人做嫁衣”的方式是企業股東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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