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熱門時事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國際股

一起一波三折的涉外理財糾紛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0-23 11:24


一、案件概況

2006年6月,在上海某外企工作的陳小姐經人介紹結識了臺灣人徐小姐,之后,徐小姐以臺灣享達公司的關聯公司上海瑞阜金投資管理公司基金經理名義,勸誘陳小姐購買其營銷的海外基金之一的享達利133保本紅利基金,陳小姐輕信其“高額回報保本增值” ,“基金到2006年6月期滿一年時連本帶利潤一起返回”的承諾,于2006年6月14日將意欲購買該基金的5萬元美金折合人民幣366600元匯入徐小姐指定的個人銀行賬戶,并于同日將美元現金4175元交給徐小姐,合計人民幣40萬元,委托期限為一年。

2007年8月,徐小姐曾經信誓旦旦所稱的“連本帶利潤一起返回”的承諾遲遲不予兌現。陳小姐由此產生懷疑,經多方了解:享達公司并無徐小姐所稱的享達利133保本紅利基金,巨額的匯款資金去向不明。震驚、后怕之余,陳小姐向徐小姐多次進行了交涉,要求返還錢款。但徐小姐都未理睬,直至回避。

2007年12月,陳小姐作為原告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徐小姐立即返還原告全部投資款折合人民幣4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


筆者作為原告陳小姐的代理人,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并出庭代理。

二、案件審理

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令陳小姐驚愕的一幕出現了:被告徐小姐置過去購買海外基金的宣傳與多次還款的承諾于不顧,在法庭上突然辯稱,其為投資顧問公司高級投資咨詢顧問,而非臺灣享達公司下屬基金經理,所收原告36萬余元是6個月的投資咨詢費,而對所收美元現金則拒不承認,并對證明其確實收到美元現金事實的跟隨其二年工作的原助理直呼“不認識”,同時,強調與原告沒有代購基金及到期返還本金及利潤的約定。

筆者發表代理意見時指出:被告以臺灣享達公司下屬基金經理的名義招徠客戶,原告匯款資金是購買基金而不是支付咨詢費。被告利用原告投資知識缺乏、經驗不足和輕信進行誤導、誘騙。被告所稱的基金到2006年6月期滿一年時連本帶利一起返回,而實際卻是屢次違背承諾。被告所謂咨詢服務收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6個月的“投資咨詢”服務費就高達36萬余元,更是違背常理。同時,被告對所收美金現金失口否認,違反了基本的誠信原則。被告具有侵吞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被告收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由于雙方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原告依據有關法律并根據財產所有權糾紛提起返還之訴,要求被告返還錢款合法合理。

2008年4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見,除美元現金4175元外,一審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人民幣366600元并承擔訴訟費。

一審判決后,被告徐小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上訴狀及二審庭審時,上訴人徐小姐提出了與一審法院庭審時答辯理由截然相反的觀點,稱:被上訴人陳小姐出資5萬美金用于購買享達利133保本紅利基金,其經手的僅是轉賬至其賬戶的人民幣366600元。此后,為陳小姐購買了上述基金。享達公司已于2007年11月15日為陳小姐贖回了全部基金,陳小姐已收回全部投資本金及收益。

二審期間,案件一波三折。由于享達利133保本紅利基金的交易涉及境外投資機構,徐小姐提交了有關陳小姐已經贖回基金收到錢款并經英國公證員公證和相關大使館認證的“交易明細”等境外機構或人員蓋章或簽字的多份補充證據。為查明本案事實,二審法院先后三次開庭審理。

針對徐小姐的上訴理由,筆者當庭指出:首先,上訴人一審時在法庭上聲稱所收巨款為咨詢費,而到二審時又聲稱用于購買基金,不僅自相矛盾,而且顯然在一審時對法庭進行公然欺騙。其次,《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但上訴人并無任何投資咨詢資格,卻打著臺灣享達利基金名義對被上訴人推銷海外基金,已經構成非法經營。事實上,上訴人已經在多年前曾經因非法經營行為被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三,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根據其要求匯款至賬戶的錢款流出也無法說明去向并證明,因此,上訴人依法應當承擔其法律責任。同時,根據上訴人提出的其他要求改判的理由,筆者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相關代理意見,予以駁斥。

同時,針對徐小姐在二審期間提交的有關贖回基金并經英國公證員公證和相關大使館認證的“交易明細”等補充證據。筆者提出,“交易明細”不是交易或資金往來的直接憑證,而英國公證員公證的也僅僅是證明文書上簽名人的身份。公證書沒有任何對上訴人希望證明的事實進行證明的內容。同時,指出了這份英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存在的其他主要瑕疵。因此,上訴人補充證據對本案事實沒有任何能夠證明的法律效力,法院應當不予采信。據此,筆者提請法庭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0年8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經過28個月的審理之后,認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徐小姐的補充證據不足以證明相關事實。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判決上訴人徐小姐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目前,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雖然已經結案,但給人的啟示是多方面的。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