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子剛:樹立投資者保護意識,增強糾紛解決實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2-12 15:14
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副局長 尉子剛
為進一步增強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意識,促進上市公司進一步加強投資者保護和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經報中國證監會批準,2015年2月12日同中國證監會上市部及投保基金公司聯合舉辦“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論壇”。屆時,證監會上市部、投保局及證券交易所相關領導結合各自2015年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工作重點發表主旨演講,金融界網站全場做現場直播。
以下為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副局長 尉子剛演講內容:
今天上市公司協會和投保基金公司在此舉辦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論壇,旨在強化上市公司在投資者保護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對於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十分重要。在此我代表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對論壇的舉辦表示熱烈祝賀,對於長期以來關心和支援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系統和單位、業界同仁、專家學者還有上市公司的朋友們表示衷心感謝!
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基石,上市公司業績穩定增長已經成為我們國民財富的重要來源。投資者又是上市公司發展的基礎,保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既是我們上市公司追求經濟利潤、求得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支援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今天我主要想講講如何樹立投資者的保護意識,增強糾紛解決的實效,主要想從糾紛解決這方面的現實狀況,中國證監會圍繞這方面的做的一些工作以及下一步的考慮來談談。
當前中小投資者在爭議糾紛的解決和維權方面存在很多困難。市場經營主體服務投資者的意識不夠強,投資者訴求處理渠道不暢,以及合法權益受損后的賠償有限,這些問題是十分突出的。現在糾紛處理制度上的欠缺和行政上一定程度的過度干預,應該說增加了投資者的不合理預期,也對市場經營主體正常經營帶來了一定的壓力。“信訪不信法”這種現象大行其道。同時監管部門如果為我們市場經營主體背書,就會承擔一些我們不應該承擔、也無力承擔的責任,造成行政監管部門疲於應付、市場經營主體無法可依、投資者不滿意的被動局面。實踐中投資者和上市公司之間的爭議糾紛的解決,也凸顯了上述矛盾。我們認為上市公司和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的供需雙方,兩者之間合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的關係。上市公司應該樹立投資者權益的維護意識,通過平等的方式協商解決與投資者之間的爭議糾紛。
2013年底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110號文,就是《關於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建立了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對於投資者的投訴處理、糾紛調解、先行賠付、行政和解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及證券期貨金融機構應該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證券監管部門要健全登記備案制度,將投訴處理的情況作為衡量相關主體合規管理水平的依據,要支援投資者與市場經營主體協商解決爭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
2014年中國證監會在落實110號文,特別是推動投資者糾紛解決作出了一系列舉措:
在處理工作上我們開設了12386熱線,12386這是中國證監會一個公益的投資者服務熱線,是由投資者保護局、投資者保護基金共同管理維護的。應該說這個熱線是為我們投資者和上市公司以及各個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爭議糾紛的解決,搭起了溝通協商的橋梁。2014年全年12386熱線共接收投資者對市場經營主體的投訴是9897件,其中投訴上市公司是4009件,占全部投訴的40%。投資者和上市公司之間的爭議主要是集中在對於上市公司披露資訊的質疑、大股東不履行承諾、網絡投票權行使不暢,以及投資者關係管理缺失等方面。熱線通過及時的專辦督辦,充分發揮派出機構一線監管優勢和地方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督促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平等協商,積極回應投資者質疑,做好溝通解釋,對於工作中確實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通過熱線的專辦督辦,最終可以取得投資者理解和認同,達成和解的糾紛有8610件,占投訴總量的87%。由此可見上市公司如果能在服務水平上增強,能夠及時回應投資者的訴求,和投資者在一個真誠溝通的基礎上平等協商,是可以消除大部分紛爭的。
在糾紛調解工作上,中國證監會一方面大力推動行業協會、投資者保護專門機構還有地方區域性調節組織開展證券期貨市場糾紛調解;另外一方面積極強化和司法機關合作,借司法改革的契機推動建立訴調對接機制,擴大證券期貨民事侵權訴訟案件的委派和委派調解,推動了調解結果的司法確認,增強調解的權威性。2014年證券業協會和地方協會共受理調解案件1007起,調解成功934起。在去年注冊成立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受理經法院委派或委派的涉及投資者和上市公司民事賠償的調解案件125起,成功的調解了74起,賠付金額925萬元,填補了投資者和上市公司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糾紛的空白。
在先行賠付方面,海聯訊(300277,問診)大股東主動提出賠付方案,與投資者達成和解來賠償投資者損失。保護基金建立了專門的專項補償基金,最終有9823名適格投資者和四名股東達成了和解,占整個適格投資者總人數的95.7%,獲得補償金額8883萬元,占補償總金額的98.8%。這是我國資本市場上大股東向投資者先行賠付的首例,應該說在司法途徑之外給投資者開辟了一條高效、便捷的救濟渠道。這個應該說獲得了市場和投資者的充分肯定。
在行政和解方面,證監會啟動了行政和解試點工作,起草了行政和解試點支援辦法和行政和解管理暫時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並已經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對於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和條件、行政和解協議的性質、執行和監督,行政和解的確立,管理和使用做出了詳細規定。
在今年2015年的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肖剛同志對2015年投資者保護的重點工作做出了明確的要求。投資者保護局作為證監會投資保護工作的牽頭部門,在統籌協調、制度制訂、投訴、糾紛調解、投資者教育服務、督促評價方面承擔他自己的職責。下一步我們考慮要貫徹今年監管工作會議的精神,以具體落實110號文為主件,堅持以投資者需求為方向,以解決投資者實際問題為重點,著力在糾紛解決上取得突破,提高投資者訴求處理的質量和效率,強化投資者教育服務的作用,健全監督評價機制,在推進監管轉型過程中做實投資者保護工作。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我們認為抓好投資者糾紛解決的關鍵是做好投訴處理工作。一是制訂出臺投資者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建立投訴備案的管理制度,強化上市公司投訴處理的本位責任,處理上市公司尊重股東、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理念;二是要求上市公司等市場經營主體,要建立投訴處理的內部問責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托公司自我糾錯和風險防控機制,根據自身的情況制訂相應的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分類問責;三是上市公司協會應該發揮自律管理的功能,引導上市公司對於投訴處理及投資者關係管理的情況進行自查,並開展自主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強化市場約束力;四是對於投資者集中投訴,反復投訴的公司,或者是公司在承接投訴中存在敷衍拖沓情形的,派出機構要加大檢查和核查力度,發現違法違規的要嚴肅查處;五是加強對上市公司投訴處理情況和備案資訊的管理,要強化投訴處理資訊數據分析,通過投訴處理及時發現規則、制度、結構中存在的問題,為監管決策提供參考和依據。同時我們也要進一步加強12386熱線,投訴處理能力的建設,擴大熱線直接撥打的范圍,讓熱線打造成為投資者糾紛解決的綜合服務平臺,實時開通調解和法律支援的視窗,優化熱線處理的內部流程,提升熱線的投資者服務能力。
第二,我們認為抓好糾紛解決工作要大力發揮調解作用。一是積極推動中小投資服務中心,加快建立全國性的調解組織,支援上市公司協會,探索開展上市公司糾紛調解工作,擴大調解的覆蓋面;二是制訂糾紛調解的規則,明確調解工作的發展方向、原則、要求,加快推進促調對接和重調對接工作。
第三,我們認為抓好糾紛調解工作還要創新投資者賠償機制。一是健全上市共識投資者利益補償機制以及相關工作標準和流程,推動有關責任主體先行賠付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二是關注退市公司落實退市意見規定,督促相關主體主動賠償中小投資者經濟損失;三是積極推進行政和解試點工作,充分發揮和解及時賠償投資者的保護功能。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賠付、行政和解金賠付和專項補償基金賠付的多層次投資者賠付基金。
此外,還要做好典型案例分析和督促評價工作。一是及時收集投資者保護案例,特別是重點關注投訴處理、糾紛調解、行政和解、先行賠付、民事訴訟以及具有風險警示意義的案例,要深入剖析案例所反應的法律、制度、文化、監管、教育等各個層面的薄弱環節,提出對策建議,形成案例報告,事實對外公開,發揮市場的示范和警示作用;二是從市場的經營主體保障投資者權益的狀況,證券期貨市場,監管政策的有效性和針對性。投資者自身權益維護情況等角度,做好投資者保護狀況評估評價工作,要建立投資者權益損害,檢測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問題開展排查、倒查,督促相關單位和市場經營主體改進相關工作。
朋友們,投資者資訊維護需要在座的上市公司不斷提升質量和治理水平,為我們投資者提供健康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平等的投資機會。只有得到投資者的認同和信任,上市公司才有更長遠廣闊的發展空間。希望大家以此次論壇為契機,認真履行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本位責任,為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做出新的貢獻!謝謝大家。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