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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公司:翻新內部治理培育高成長

鉅亨網新聞中心


截至3月10日,我國已有58家公司在創業板正式發行并上市,如何確保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高成長性,內外協調完善創業板公司治理制度顯得越發迫切。鑒于目前格局下的創業板公司“家族色彩”濃厚,主業單一且依賴個人的“輕資產”特征顯著,抵御內部突發事件或外部沖擊比較困難,而外部治理作用較小的現狀,筆者以為,特別需要有相應的“軟件”來支撐——即科學、完備、高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或制度。具體點說,是加強、加快以決策與監督機制、制衡與激勵約束機制、內控機制為核心內容的創業板公司內部治理制度建設。

由于我國采用的是“二元制”決策和監督體系,股東大會雖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理論上可監督董事會決策和管理層經營狀況,但董事會在作為實際決策機構時與實際控制人很容易“二合一”,因而事實上缺乏有效監督。因此,應通過提高董事會的集體決策能力、提升監事會的監督權力來提高董事會決策水平并對其有效監督。這要求提升非管理層人員擔任董事的比例,盡量避免一人兼任董事長與總經理;還要求提高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比例,尤其多吸收相關技術型、管理型專業人才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更要求改變獨立董事和獨立監事待遇受制于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局面。

為更有效地發揮中小股東的決策和監督作用,在公司重大經營戰略調整時,應提高中小股東的投票權,賦予中小股東所持股份數的較大權重且可累積計算。當然,原股東及戰略投資者行為公告制度應得到強化,可引入控股股東賠償機制,以約束原股東決策過程中的道德風險。

完備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還需要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之間構建適當的制衡機制,并對實際控制人行為構建一套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事實一再證明,傳統的制衡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安排,在實際控制人權力過度膨脹情形下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筆者因此建議:在董事、監事長、獨立董事、監事及核心管理人員任免上,引入修正的累積投票制,以進一步提高中小投資者的話語權;其次,實施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充分考慮激勵的度和期限問題;針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合二為一狀況,在引入控股股東賠償機制的同時,還應積極推行強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股份回購制度,加強上市公司市值管理。


此外,還需特別關注以募集資金使用控制為具體內容的內部控制機制建設。應建立對所募集資金使用方向和進度的定期內部公告制度,還應建立嚴格的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資金往來內部監控制度。有效防止實際控制人利用對上市公司控制的便利占用上市公司募集的資金,以維護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權益。

在創業板公司外部治理方面,我們大可借鑒境外市場相關經驗,以逐步完善我國創業板公司外部監督體系。其一,強化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交易所等對創業板公司的監管。在這方面可借鑒美國SEC及NASDAQ的市場監管策略,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時還要特別重視創業板公司抵御風險能力較差這一特征,要求創業板公司加強相關事件對公司運營影響的預測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做好信息預披露工作。其二,充分發揮中國證券業協會及地方證券業協會、上市公司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自律管理功能。其三,在發揮保薦(代表)人監督檢查職能基礎上,強化保薦(代表)人的引導作用,應特別強調保薦(代表)人在信息披露、提升公司內部治理水平等方面的引導作用。其四,充分發揮會計師、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各類本身規范的中介機構的監管功能。

在充分發揮上述各類機構的監督檢查作用基礎上,還應重視輿論監督的作用,不僅要強調各類媒體信息的規范發布機制,同時還要強化對相關傳言的盡職調查。

首批28家創業板公司中,有21家的前10大股東構成中有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投資的身影,千萬別忽略了發揮他們的監督作用。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投資在投資機會發掘、投資風險控制、企業經營管理、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前景分析等方面相對于其他類型的投資者而言具有顯著的優勢。筆者由此提議,在提升VC/PE影響力的基礎上,通過嚴格VC/PE在上市公司中的退出審批機制,并引入VC/PE賠償機制,以對VC/PE增壓來推動其主動參與和監督上市公司運營。在公司治理結構優化方面,應為VC/PE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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