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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告Pacific Plywood Holdings Limited(太平洋實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地下1室專業聯合中心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本公司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在下文(c)段的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 段)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額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購股權及交換或轉換權;
(b) 上文(a)段之批準將額外授予董事任何其他權力,并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d) 段)作出或授出可能須在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購股權及交換或轉換權;
(c) 董事依據上文(a)段授出之批準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不論根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之股本總面值,不得超過本決議案獲通過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面值20%,而上述批準亦須受此限制,惟根據下列各項發行者除外:(i)供股(定義見下文(d) 段);或(ii)經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準之本公司任何購股權計劃;或(iii)按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以配發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或類似安排;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獲通過日期至下列最早時限止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
(ii) 法例或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或
(iii) 本決議案所載授權經於股東大會通過本公司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之日;及
「供股」乃指董事在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於當時之持股比例發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權或考慮任何相關司法權區之法例或香港以外地區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規定項下之限制或責任,作出其認為必需或適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注冊辦事處: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
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金鐘夏愨道18 號
海富中心1 座
14 樓1405 室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并於會上表決之本公司股東(「股東」)均可委派其他人士作為其受委代表出席大會并於會上代其表決。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須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代表親筆簽署。如委任人為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監或經主管、授權代表或其他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3)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依愿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并於會上表決,惟在此情況下,該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撤銷。
(4) 如屬聯名股東,則任何一名聯名股東均可就該等股份表決(不論親身或委派代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表決者;惟倘超過一名上述聯名股東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則僅會接納排名較先之聯名股東表決(不論親身或委派代表),其他聯名股東則無權表決。就此,排名先後乃以本公司股東名冊內聯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為準。
(5) 代表委任表格及(倘本公司董事會規定)簽署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該等文件之認證副本,須於代表委任表格所述人士擬於會上表決之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或倘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舉行日期後以按股數投票方式表決,則最遲須於指定按股數投票表決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 樓1712–1716號舖,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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