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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就基隆港務局與本公司間雙重管理費爭議事件,台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駁回基隆港務局所為之假扣押聲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全字

第4號裁定

2.事實發生日:99/04/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與基隆港務局間雙重管理費爭議事件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

民事判決本公司勝訴確定在案,基隆港務局已依該確定判決於98年10月14日給付

新台幣170,587,346元予本公司。

2.惟基隆港務局就該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訴,最高法院以99台再字第8號判決廢棄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判決及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9號判決

,將本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3惟該最高法院99台再字第8號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故本公司就該再審判決已再提

出再審之訴,而因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故基隆港務局就已給付本公司

新台幣170,587,346元為由,聲請對本公司為假扣押,然台灣高等法院認本公司為上市

公司,重大交易均受金管會審核管理,未符合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

要件,故以99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駁回基隆港務局之假扣押聲請。

4.處理過程:因基隆港務局對本件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已提出抗告,

故本公司將依法於抗告程序進行答辯以維公司權益。而本公司對最高法院以99台再字

第8號判決所提之再審之訴,現正於最高法院審理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本案本公司已提出再審之訴請求廢棄最高法院

以99台再字第8號判決,如獲勝訴判決,則本公司原勝訴確定判決將予以維持,基隆港

務局無由向本公司請求其依判決所為之給付,且現階段基隆港務局所為之假扣押聲請

已遭駁回,故目前無任何財務及業務之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對基隆港務局就系爭裁定所為之抗告依法於抗告程序

進行答辯,以維公司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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