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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美國金融監管新規能否避免危機重演?

鉅亨網新聞中心

7月15日,美國國會通過“大蕭條”以來最嚴厲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最終版本,金融改革立法就此完成。新法案在監管的廣度和力度上較以往有了重大突破,在美國金融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然而,金融監管新規能否有效避免金融危機重演,目前仍不確定。

新華網華盛頓7月15日電 美國國會參議院15日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最終版本,金融改革立法就此完成。金融監管新規能否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破解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難題、避免金融危機重演,恐怕仍需時間檢驗。


最嚴厲的法案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立法耗時一年多,期間幾經波折,法案內容在政治博弈中屢次修改,最終達成參眾兩院共同認可的統一文本。新法案被認為是“大蕭條”以來最嚴厲的金融改革法案,將成為與“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33年銀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座金融監管基石。

從內容上看,新法案主要強調四個方面,即注重宏觀審慎監管、嚴格金融監管標準、擴大監管覆蓋范圍以及強調跨機構協調監管。

新法案著重強調了宏觀審慎的監管理念,提出要根據機構規模、傳染程度、關聯程度等指標,把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納入到宏觀審慎的監管框架之下。對有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法案提出了更高的資本充足率、杠桿限制和風險集中度要求。

新法案對銀行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制,旨在減少銀行的高風險活動,避免用納稅人的錢去救助這些銀行。

法案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對沖基金、私募基金等納入監管視野,進一步擴大監管范圍,消除監管死角。

根據新法案,現有各金融監管部門官員將組成新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實現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與協調監管。
 
華爾街的末日?

華爾街分析師預計,新法案中有關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剝離部分衍生品交易等條款將使大型證券公司盈利下降10%以上。那么,這一金融監管新規對華爾街巨頭而言是否真的是世界末日?

事實上,最終出爐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與奧巴馬政府的最初構想已有不小差距,嚴厲程度已明顯弱化。以限制銀行衍生品交易為例,參議院農業委員會主席托馬斯·哈肯最初提議,接受聯邦存款保險的銀行必須剝離掉期業務。而經過幾番討價還價,最終方案為,銀行須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數金屬掉期等風險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附屬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以及金銀掉期等業務。而商業銀行持有的利率合約和外匯合約約占銀行各類衍生品交易總量的九成以上,因此,法案剝離的只是銀行一小部分衍生品業務,不會造成太大影響。
在限制銀行自營交易方面,前美聯儲主席、現任白宮經濟顧問沃克爾最初提議,禁止接受聯邦存款保險的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而最終的妥協結果是,允許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但資金規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級資本的3%。對于一級資本動輒成百上千億美元的華爾街巨頭而言,3%的上限意味著這些銀行仍可拿出數十億美元從事自營交易。

另外,為換取共和黨參議員斯科特·布朗的支持,法案在最后關頭取消了有關對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銀行和100億美元的對沖基金征收特別稅的條款,并削弱了法案對資產管理公司和共同基金的影響。

長久以來,華盛頓與華爾街一直遵循“斗而不破”的原則。美國金融監管會有所加強,但華爾街的部分利益也將得到保全。

 避免危機的良方?

應當說,新金融監管法案在監管的廣度和力度上較以往有了重大突破,在美國金融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也將對全球金融監管架構產生深遠影響。然而,金融監管新規能否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避免金融危機重演,目前還很難斷言。

首先,法案本身并非無懈可擊。共和黨人攻擊金融改革法案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國會指派的金融危機調查委員會尚未完成有關危機爆發原因的調查,如何改革監管體系、避免危機重演的措施卻已出爐,這無異于看病尚未確診就先開出處方。

共和黨人稱,民主黨人認為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在于,政府沒有足夠的能力避免危機發生,這本身就是錯誤的,在此基礎上提出的改革法案必然也是錯誤的。他們認為,避免危機重演,關鍵在于提高現有政府監管職能的執行效率,而不是賦予政府新的監管職能。
其次,新法案仍遺留一些未解難題,如“兩房”問題。金融危機以來,接受政府救助的銀行、汽車制造商等都紛紛走出困境并扭虧為盈,只有被美國政府接管的“房地美”和“房利美”損失仍在繼續擴大。目前,“兩房”已合計動用了美國聯邦政府1450億美元救助資金。美國國會預算辦公室預計,按照目前方式運作下去,2009至2019年,“兩房”將總共花費納稅人近4000億美元。

法案效果之所以難以預料,更重要的是其在實施過程中面臨更大的不確定性。例如,新法案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那么如何區分銀行高風險、與客戶無關的交易與合理的流動性管理投資活動?再如,新設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有權認定哪些金融機構可能對市場產生系統性沖擊,從而在資本金和流動性方面對這些機構提出更加嚴格的監管要求。但是,具體認定標準又該如何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世界金融規則的一個主要制定者,美國出臺金融監管新規將會對世界金融領域帶來深遠影響。盡管加強全球范圍內的金融監管合作已是大勢所趨,但具體監管措施不應推行全球統一標準,而應由各國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來做出決定。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存在顯著差異,照搬美國模式有可能限制發展中國家金融行業的發展潛力。
 

(劉莉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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