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國內銀行無明顯壓力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9-15 11:41
《巴塞爾協議Ⅲ》核心內容在于提高全球銀行業的最低資本監管標準,對國內銀行無明顯壓力。此外,巴塞爾協議作為國際金融協議,一定程度上缺乏行政和法律效力。
據中國證券報9月15日報道,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通過了加強銀行體系資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爾協議Ⅲ》,核心內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銀行業的最低資本監管標準,主要的變化:
(1)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級資本規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間執行。總資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為8%。
(2)增設總額不得低于銀行風險資產的2.5%的“資本防護緩沖資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間分階段執行。此后,“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總資本充足率分別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區間,由各國根據情況自行安排,未明確具體實施安排。
點評:
(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曾于2009年12月公布過新協議的征求意見稿。由于巴塞爾Ⅲ提案對資本金監管框架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尤其大幅提高了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這將帶來全球銀行業的融資需求,并從中長期抑制銀行的信貸創造和風險資產增長;杠桿率的下降同時也造成銀行權益回報率的下降。對巴塞爾Ⅲ新監管框架的預期曾一度抑制了全球銀行板塊的表現。由于在上周末通過的《巴塞爾協議Ⅲ》延后實施(2013年1月開始),并給予了較長的過渡期安排(6年),一定程度緩解了市場此前的擔憂,海外銀行股周一受此影響上漲。
(2)巴塞爾協議Ⅲ對國內銀行無明顯壓力。中國銀監會目前對銀行的核心資本和資本充足率要求在7%和10%(中小銀行)11%(大銀行)。根據銀監會2009年報,截止09年底商業銀行整體的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在11.4%;16家上市銀行經過本輪融資潮后已能滿足監管要求并支持2-3年內的業務拓展。此外,巴塞爾協議作為國際金融協議,一定程度上缺乏行政和法律效力。實際上,國內銀行尚未實施巴塞爾2,按此前時間表,2010年年底才會有首批銀行(包括工、農、中、建、交及招行)開始實施巴塞爾2。巴塞爾3的實施以及對原定巴塞爾2實施的影響目前還不明確。
(3)據媒體等渠道報道,銀監會可能正在醞釀更為嚴格的風險監管指標。在資本方面,要求最低核心一級資本達到6%,一級資本達到7%,總資本達到10%;規定0-4%的超額資本(必要時為0-5%);以及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1%。并且擬從2011年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2012年達標,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2016年達標。此外,還增加了有關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的要求。
(4)分析認為,A股市場銀行股估值已經反映了包括最低資本要求在內的監管標準提高的影響。目前行業焦點仍然集中在銀行體系面臨的信用風險方面,且主要集中在地產、融資平臺及一些調整產業(高耗能高排放、過剩產能、落后產能)。系統性信用風險未來可能帶來的對銀行撥備和資本的侵蝕才是關注的焦點。
(5)對行業的看法:銀行面臨的最大風險仍是宏觀經濟的系統性風險,經濟增長環比回落預期以及2011年以后經濟增長預期的不明朗對板塊估值構成一定壓制;當前股價已對諸多宏觀、市場及行業面的負面因素有了充分反應。但估值回補在短期仍缺乏有力的催化因素。關注未來可能的回補催化因素:融資平臺清理結果落定、房地產市場軟著陸、對經濟增長預期改善以及市場資金面趨好。
(尹薇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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