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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條款」酒駕吊照有小轉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11 20:03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下午審查立委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民眾因違規酒駕,肇事導致死傷,被處以到吊銷駕照處分時,各級駕照一併吊銷的做法,提出修正,主要原因是部分職業駕大型車駕駛,因為駕駛小客車肇禍,遭吊銷執照後,連同大型車執照被吊銷,導致生計受到影響,因此多次向立委陳情。

經朝野立委討論之後,修正為如果駕駛一般小客車,酒駕違規肇禍,沒有導致人員傷亡時,將「吊扣駕照」的處分,修正為「記五點」處分,但駕駛人在一年內,不得違規超過六點,或者其他應吊扣駕照的違規處分。換言之,增訂「留校察看」的條款。這項初審通過的條文,將送立法院二、三讀討論,因為爭議不大,預料可以過關。


修正後的條文為:「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肇事至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規點數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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