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薪酬安排與長期收益掛鉤
鉅亨網新聞中心
銀監會昨天晚間公布了經征求意見后最終敲定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指引》明確,銀監會將根據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確定單家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此外,明確了薪酬安排要與銀行的長期收益掛鉤。
《指引》規定,銀監會將對銀行所面臨的各類主要風險及其管理能力進行獨立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壓力測試結果和經濟周期等因素,確定監管資本要求,確保銀行或銀行集團的資本能夠充分覆蓋其面臨的各類風險。
《指引》強調,要確保薪酬政策與長期資本水平和財務穩健性掛鉤,相關薪酬安排應當反映經風險調整的全行長期收益。商業銀行應合理設定薪酬發放機制,適當推延發放時間,反映風險在不同時間跨度的表現特點。商業銀行應杜絕對風險滯后體現的項目提前發放獎勵。商業銀行應當合理設定薪酬的結構,薪酬中的現金、股權或其他形式的薪酬應當與銀行的風險結果保持一致,并根據銀行員工的職級和崗位予以相應的調整。
《指引》要求,在對信用風險評估時,商業銀行應當評估銀行賬戶信用風險暴露分類的標準、程序和覆蓋范圍,確認分類標準的合理性和合規性、標準執行的一致性以及信用風險暴露的全覆蓋,確保監管資本要求覆蓋所有信用風險暴露,同時防止監管資本套利。
此外,《指引》強調,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風險特征和運營復雜程度建立適合自身需要的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應當充分考慮資產證券化等創新產品和業務帶來的新生風險。
按照規定,僅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適用該《指引》,新資本協議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參照執行。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的出臺是為了提高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按照《指引》的相關條款,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商業銀行不僅要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計提資本,而且應當對其他主要風險和剩余風險計提資本。此外,《指引》還將信用集中風險擴充為集中度風險,并針對利率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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