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官員受賄獲刑11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0-18 16:04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簡稱藥監局)官員陳海峰,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藥品公司加快審批,近日一審被認定收受130萬好處費,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官員與朋友分錢
檢方指控,2004年至2007年,陳海峰在擔任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組長和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顧某(另案處理)等人給付的賄賂款130萬元,幫助該公司加速并順利獲得申報藥品品種審批。
對此,陳海峰供述,2005年3月,顧某說要做幾個項目,包括“注射用力肽”、“注射用果糖”和“注射用轉化糖”三種。
這些品種的技術資料是康百公司提供的,該公司的老板王某是陳海峰的好友。顧某分多次給陳海峰約80萬元現金,陳給王某30萬元左右,留下50萬元左右。
隨后,“注射用力肽”、“注射用果糖”和“注射用轉化糖”3個品種由陳海峰所在的審評四部八室進行審評。
50萬中介費用?
檢方還指控陳海峰曾向顧某推薦3種藥品,并從中獲利50萬。
對此,陳海峰稱,他解決了這3種藥研發過程中的技術難題,這些錢是居間的中介費用,并不是受賄。
而顧某證言顯示,“這三個品種好像是山東的一個研究所研發的,當時陳海峰只是給了這三種藥品的資料,資料上也沒有生產廠家或研發單位的信息”,最終顧某拿這些資料找到海南皇隆制藥有限公司,由皇隆制藥有限公司向藥監局進行申報。
最終三種藥都是陳海峰負責審批的,并且全批了下來。
宣判后提出上訴
法院一審認為,陳海峰所謂“居間費、研發費”的辯解與證人顧某等人的證言相悖,因此不予采納,最終認定檢方指控的犯罪數額為130萬。
法院認為,陳海峰已構成受賄罪,鑒于他在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前,主動向監察部門交代犯罪事實,且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認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在親友的幫助下退賠了全部贓款,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沒收價值20萬元的個人財產。目前陳海峰已提出上訴。
■ 聲音
“審批應抵制誘惑”
40歲的陳海峰出生在北京,研究生文化,家住海淀區世紀城小區。本案4月在海淀法院開庭后,他曾流淚稱“心理壓力很大,一直睡不著覺”。
據其當時稱,他是技術人員,只是負責為各類藥物的注冊申請提供技術支持,進行安全性可靠性的評價。
藥品審批有20多個環節,加快審批的程序非常嚴格,每項審批的時間都在電腦上顯示,如果有人加快速度,會被追究原因。“我們審批人員要嚴格把關,還要抵制各種誘惑,一不小心就犯罪,這活不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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