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99/07/1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陳世怡-總經理、
廖達禮-事業總經理、
潘鈞雄-執行副總經理、
呂理楨-副總經理、
李鴻隆-副總經理、
黎文斌-特別助理、
吳其穎-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