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揚科: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99年度私募有價證券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12 08:58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8/11
2.私募資金來源: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對象募集之。
3.私募股數:30,000,000股額度內。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300,000,000元額度內。
6.私募價格: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本公司普通股於櫃買中心定價日前1、3、5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平均價格,
二基準較高者計定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每股股價之八成,
且不低於每股面額10元,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實際發行價格授權
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並依股東會決議之私募價格定價依據進行定價。
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應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九成,且不低於每股
面額10元。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有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原則上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
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借款。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辦理以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必要理由:透過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以提升每股淨值5元以上。
(2)私募公司內部人對象:為董事長劉吉雄、日商株式會社有澤製作所、
及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若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未通過私募案,改以其代表人黃嘉能認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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