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量:本公司對視通公司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民事訴訟案第一審判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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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告訴人-本公司;
被告人-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視通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 98年度重訴字第446號(尚未收到判決書)
2.事實發生日:99/04/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名威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財產及對第三人視通公司之債權,惟視通公司否認債權存在,
本公司對視通公司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4.處理過程: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名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
被告具有參佰柒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參股之股份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對於名威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尚未收回之款項1350 萬,業已全額提列備抵呆帳,故本案對
公司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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