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億保險資金該投向哪里
鉅亨網新聞中心
保險資金算不上是資本領域的“大佬”,卻時刻牽動著市場的“脈搏”。畢竟,過去的幾個股市重要時刻,保險資金一個也沒有落下。
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指出,“由于新增保費與到期再投資資金的增加,加上去年積壓未有效運用的資金,預計超過1.5萬億元保險資金面臨投資壓力。”
那么,1.5萬億元保險資金究竟會投向何處?
念想股指期貨
“引入股指期貨,各類長期資金可以管理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同時也擴大了可投資范圍,有助于擴大進入股市比例。”全國人大代表、吉林證監局局長江連海認為,“股指期貨的推出有利保險資金擴大股市投資比例。”
當前我國金融體系中有一對矛盾非常突出。一方面,由于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人民收入的提高,對保障的需求增加,各類長期資金面臨巨大的投資與配置壓力。以保險資金為例,據中國保監會估計,2010年預計有超過1.5萬億元保險資金需要尋找投資出路。另一方面,長期投資者不足,影響了股市的穩定。造成這一矛盾的根本原因是保險資金的安全性要求與股市的高波動特性相沖突。
對此,市場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我國資本市場所處的特殊歷史階段,我國股市呈現波動幅度大、系統性風險高的特點。這一特點限制了以追求安全收益為主要目標的保險資金的總體規模。因此,如何有效平滑投資收益也是保險資金運用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難題。
“股指期貨最大的功能是幫助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管理系統性風險。運用好股指期貨這一風險管理工具,可為大資金管理風險和鎖定收益提供一定的保障。”上述分析人士表示,由于保險公司投資的股票主要是大盤藍籌,因此投資組合與滬深300股指期貨之間的相關性很高,完全可以用期貨來對沖風險。對沖之后就能平滑保險公司股票投資的業績波動。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除了直接投資股票之外,還會選擇投資基金產品。”江連海進一步分析道,我國股指期貨市場建設為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服務,共同基金將會逐漸進入股指期貨市場,這為共同基金設計新產品奠定了基礎,使基金產品更加豐富,增加了保險資金投資選擇。
夙愿拓寬渠道
201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保險法》,正式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未上市公司股權“開閘放水”。
“我不主張保險資金進入商業性房地產市場,但是我認為保險資金應該進入與公共生活相關的房地產領域,比如說經濟適用房。這樣,保險資金在有穩定的收益和風險的規避的同時,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回饋公眾。”中國人保集團總裁吳焰在兩會期間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此前,保監會強調指出,保險機構投資不動產主要是購買辦公用房、投資廉租房、養老實體和商業物業等等,它的目的是要獲取穩定的租金收入,保險機構不直接參與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進行房地產的炒作。
不過,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壽集團總裁楊超則認為:“由保監會協調其他相關部門,盡快出臺切合實際的落實拓寬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相關政策、法律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他建議,“以制度和辦法來管理投資行為,由企業在制度、辦法范圍內自主決策,改變目前因沒有相關制度、辦法而無法實施的情況或一事一批的做法。”
楊超在提案中提出:“由于監管機構相應的實施細則尚未出臺,目前上述這些新的投資渠道仍未實際放開。由于缺乏更多的配置手段,不僅使保險資金過于集中配置于收益率較低的固定收益品種上,未來將面臨很大的利率風險,還使保險業投資收益過度依賴資本市場表現。”
記者了解到,目前等待具體實施細則出臺的投資渠道涉及到四個大的方面。即《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行業龍頭企業等未上市股權的實施細則》、《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實施細則》、《保險資金投資和支持戰略新興產業發展的實施細則》、《鼓勵有條件的保險企業投資其他非保險金融企業、開展金融綜合經營的具體規范、辦法或細則》。
遠景熱門領域
除了固定資產投資,保險資金投資似乎被賦予了更多的想象空間。楊超在政協提案中指出:“由于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從投資到見效的運作周期長,需要資金量大,一般短期社會資金難以支持,因此,更需要保險資金等中長線資金介入。應鼓勵保險資金投資戰略新興產業。”
具體而言,在規劃方面,盡快出臺保險資金支持和促進戰略新興產業發展的有關規劃綱要;在組織方面,盡快建立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在政策方面,出臺相應政策和實施細則,鼓勵保險資金以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或其他適合方式,積極參與和促進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在運作方面,由大型保險公司牽頭、中小保險公司參與、帶動社會資本參加,組建以戰略新興產業為主要投資方向的產業基金;在項目方面,篩選一批安全性較好、收益較有保障的適合保險資金參與的戰略新興產業項目。
“一個有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能夠實現經濟和環境的‘雙贏’,有助于推動環境與友好型社會的建設,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吳焰認為,目前,我國處于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污染隱患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能夠較為有效的應對環境污染問題的綠色保險制度。
因此,吳焰在提案中建議,建立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環境污染保險制度建設的強制性方向和過渡措施,同時,國家應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特別是,在國家和地方立法中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相關條款,盡早出臺環境責任保險專門法規。配合今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制定有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條例,明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原則、主體、范圍、標準、舉證責任、請求權時效等。
此外,參照國際通行的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確立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建設方向。吳焰提出,在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尚未實施前,應該建立政府部門、保險公司、銀行三方合作互動機制,由環境保護部門制定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業(產品)目錄,將目錄內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情況與其獲取信貸的資質掛鉤。
“通過這種市場化手段引導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形成‘不通過環評項目不能上馬、不構建環境污染保障機制得不到信貸支持’的機制,構筑環境保護的第二道防線。”吳焰還提出關于發揮保險機制作用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提升農村再發展能力、充分發揮保險機制的作用加快推進新農保工作和建立健全政策性森林農業保險等4項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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