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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電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及撤銷股票公開發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42款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請輸入〝董事會〞或〝股東會〞):董事會

2.決議日期:99/01/11

3.董事及監察人承諾收購公司股票起始日期:不適用


4.前開收購價格之計算方式:不適用

5.前開收購期限:不適用

6.寄發董事會或股東會開會通知日前一日止,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股數:617,448,181股

7.前開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股數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8.56%

8.各董事、監察人個別收購比率: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因本公司與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吸收合併,

合併後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本公司及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為消滅公司,故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公開發行及終止

上市買賣。

另配合合併基準日提前至99年3月1日,本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之相關日期

調整如下:

股票最後交易日期:99年2月9日。

股票停止交易日期:99年2月10日起。

股票最後過戶日期:99年2月11日。

股票停止過戶期間:99年2月12日至99年3月1日。

股票終止上市日期:99年3月1日。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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