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管理局:裁定不及於廠商 廠商沒有應否停止營運問題
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 2010-08-10 20:55
兩岸網台北8月10日報導 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科園區暫緩開發,環保署、國科會提出抗告,中科管理局下午發出聲明稿表示,本案假處分裁定和停止執行裁定自不及於廠商,當然廠商沒有應否停止營運問題。
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對中科三、四期開發案做出轉緩裁決,國科會和衛生署昨天正式提出抗告,府院高層對此案態度傾向,不影響已投產廠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應讓中科三期的廠商停止營運,以免對國家信用、政府信用造成嚴重傷害。
中科管理局傍晚發出新聞稿表示,中科管理局已經收到環保署裁發公文,即日期到重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止,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立即著手通知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公共工程承包商停止施工,並對停止施工可能影響公共安全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並在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對新廠商申請入區停止受理。
中科管理局指出,高等行政法院做出中科暫緩裁決的法定效力應不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假處分裁定和停止執行不及於廠商,當然廠商沒有應否停止營運的問題。
中科管理局還提到,二林園區部分根據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將停止該園區繼續開發行政程序,已開始進行的開發行為將不繼續進行,後續的開發行為也停止。(記者:劉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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