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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引入中止發行機制成新股發行體制二階段改革亮點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2日表示,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將于11月1日啟動,其中引入中止發行機制,成為關注的焦點。此外,向社會公開披露各詢價機構具體報價,將減少詢價對象隨意報價的情況。符合條件的陽光私募將被納入詢價對象范圍,有利于新股定價合理。

引入中止發行機制將加大發行人的風險意識,將有利于抑制新股發行高價。發行人主觀意識上總是希望發行價越高越好,這個時候如果出現中止發行的情況,那么,發行人就要考慮,如果把價格抬得過高、造成網下機構申購量不足,就有可能出現發行失敗的情況,所以這個機制對發行人的高價發行沖動具有抑制作用。另外,中止發行機制也是針對新股發行出現的新股定價市盈率偏高、超募、詢價對象報價整體偏高和新股破發四個市場關注的問題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此外,證監會還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向社會公開披露各詢價機構具體報價,讓投資者評判詢價對象的定價能力,有助于減少詢價對象隨意報價的情況。

2009年IPO重啟以來,由于取消了窗口指導,新股市盈率普遍偏高。統計顯示,在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之前,中小板的首發市盈率平均在28倍左右,主板平均26倍左右,在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之后,中小板的首發市盈率平均約50倍,主板首發市盈率平均39倍左右。


為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證監會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

中國證監會10月12日正式發布《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并于11月1日施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是一個不斷完善和深化的過程,證監會將在第二階段改革的實施過程中進一步總結經驗,按照培育市場機制、強化市場約束的原則,繼續推進改革的深化。

根據《指導意見》,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具體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一是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二是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三是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主承銷商須披露在推介路演階段向詢價對象提供的對發行人股票的估值結論、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標。四是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

此前,證監會回應新股定價市盈率偏高、超募、詢價對象報價整體偏高和新股破發四個市場關注問題,表示將著手梳理和進一步完善發行監管制度。

據證券時報10月13日報道,在昨日召開的媒體見面會上,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詳細解釋了去年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以來,新股發行出現的新股定價市盈率偏高、超募、詢價對象報價整體偏高和新股破發四個市場關注的問題,并表示下一步將著手梳理和完善發行監管制度。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將在11月啟動,符合條件的陽光私募將被納入詢價對象范圍。

根據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措施,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著符合條件的陽光私募將被納入詢價對象范圍。

此前,新股發行詢價對象僅限于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QFII六大類。

不過,并不是所有陽光私募都可以成為詢價對象。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保薦機構推薦詢價對象的登記備案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顯示,私募成為詢價對象需要滿足八大條件:公司成立時間已滿兩年;最近12個月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處罰;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于2,000萬元;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信用記錄良好,具有獨立從事證券投資所必需的機構和人員;股票投資經驗較為豐富,研究能力較強;上年末證券投資資產管理規模不低于2億元;在行業內具有較好的聲譽和影響力。

根據展恒理財基金數據中心統計結果,截至目前,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公司至少有5家,它們是朱雀、匯利、合贏、凱石和重陽,注冊資本分別為1億元、3,000萬元、3,000萬元、10億元和3億元。

(范大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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