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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99/09/10
2.公司名稱:洲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金管證
發字第0990046878號中規定,此次私募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與關係人資料如下: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怡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董事長與該公
司董事長具二親等以內之關係)
先健企業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李明順(本公司董事長)
王富鐶(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本公司董事長之配偶)
李俊賢(本公司董事/本公司經理人)
邱戊己(本公司監察人)
季鎮東(本公司獨立董事)
許暉東(本公司獨立董事)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相關規定辦理。
應募人之選擇目的:為因應公司未來長遠的營運發展,擬充實營
運資金,並考量資金募集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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