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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上期所向異常行為說"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1-08 09:25


繼中金所之后,為加強對期貨市場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遏制過度交易,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近日上海期貨交易所正式發布《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監控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并將于11月22日起正式實施。

《暫行規定》明確,客戶單日自成交次數不得超過5次(含5次),構成“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者多次進行自買自賣”的異常交易行為;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上的撤單次數超過500次(含500次),構成“日內出現頻繁申報并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上的大額撤單次數超過50次(含50次),構成“日內出現大量或多次大額申報并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誤導其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單筆撤單的撤單量達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視作大額報撤單。

根據處理程序,在經過教育、引導、勸阻及制止后,若同一客戶第三次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將于當日閉市后對客戶采取限制開倉的監管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低于1個月。并且,如客戶三次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交易行為均發生在同一會員的,交易所對該會員下發監管意見函,并向中國證監會提請分類監管扣分。

此前,中金所也頒布實施《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對于期貨公司自成交、頻繁報撤單等異常交易行為,日內過度交易行為,關聯賬戶持倉限額的認定和處理辦法都制定了細化的“標準”。其中,多數異常交易行為認定門檻均與上期所此次頒行的異常交易監控新規相同。此外,中金所更嚴格規定,關聯賬戶持倉超限可能被強制執行平倉,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也不低于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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