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該如何征收企業海外所得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上周三,奧巴馬(Obama)政府提出一項人們期待已久的改革方案,擬把美國企業稅稅率上限由35%下調為28%。但白宮同時也公布了一些爭議性更大的計劃。奧巴馬政府建議對美國企業在海外的收入征收“最低限度稅款”。
目前,針對美國企業海外子公司的利潤的稅收制度,不但存在著爭議,而且效果適得其反。在理論上,海外利潤如果匯回國內,需按35%的稅率納稅;但只要這些利潤保留在海外,美國就一分錢稅也收不到。
不出所料,美國企業面對這種選擇,將逾1.5萬億美元利潤留在了海外。現行稅制阻礙美國企業使用海外利潤在國內投資建廠或者收購美國企業。這種稅制也讓美國財政部幾乎得不到稅收收入。
為改革當前稅制,商界游說人士提議,美國應當效仿其他工業化國家的做法,在對國內企業海外利潤征稅方面采用“屬地制”。如果實行屬地制,美國企業的海外利潤將只需在利潤產生的國家交稅,而無需向美國政府交稅。
不過,在美國的主要貿易伙伴國中,哪個國家在企業海外利潤征稅方面都沒有實行純粹的屬地制。幾乎所有國家都對投資收益等“流動的”企業收入課征國內稅收。許多國家還對企業在避稅天堂的收入征稅。這些避稅天堂破壞了屬地制的基本前提——在收入來源國已實際繳稅的海外收入,不應再向母國繳一次稅。
奧巴馬的構想可能會解決這個問題,這一構想將確保美國企業的所有海外利潤只按最低稅率交一次稅——向美國或者另一個國家。要使之具有可行性,該提議應當具備以下三大要素:
第一,國會應當通過一項永久免稅政策,對美國企業在實際企業稅稅率高于某一特定最低值的國家所獲得的利潤予以免稅。根據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NBER)2011年進行的一項研究,此最低稅率不應高于20%,因為美國主要貿易伙伴國的實際企業所得稅稅率就是20%。
第二,國會應向美國企業在任何避稅天堂的利潤征收最低限度稅款,以防止出現“競相降低企業稅的現象”——各國把企業稅降到最低限度,以吸引企業前來投資設廠。換言之,美國將不再允許企業無限期推遲就保存在避稅天堂的利潤納稅。
這一通則應針對企業進行實際經營的低稅率地區設定一個重要附加條例。一家美國企業如果在這樣的地區已經納稅,可以抵扣其在美國應納的最低限度稅款。例如,如果一家美國企業的愛爾蘭子公司在愛爾蘭賺取的利潤已按12.5%的稅率在該國交稅,而美國規定的最低稅率為20%,則這部分利潤在美國適用的稅率為7.5%。
第三,國會應允許企業把2012年前獲得的所有海外收入在未來兩三年內匯回美國,按一個較低的稅率(比如8%)納稅。低稅率有利于實現向一種更完善的永久性稅制的過渡,并且不會成為針對匯回海外利潤的一次性減稅期的一部分。再次實行海外利潤減稅期,將只能強化當前無效的制度,阻礙美國政府對海外利潤征稅。
我們需要這樣的過渡性規則,因為在過去,美國企業依賴目前的制度是合情合理的——在目前制度下,美國企業只要把在海外賺取的全部利潤保留在海外,就可以無限期地推遲向美國政府交稅。既然多年來,這都是一種絕對合法的企業策略,現在馬上實施一個最低稅率將有違公平。
這項包含三個部分的提議將優于現有制度。現行稅收政策使美國企業不愿將海外利潤匯回國內,幾乎令美國政府從中收不到一分錢稅款。此提議既可使美國政府對美國企業在零或低稅率地區賺取的利潤征稅,同時也鼓勵美國企業使用海外利潤在國內建廠并增加就業。
奧巴馬需要回答的關鍵政治問題是:這個最低稅率應定為多少?雖則美國主要貿易伙伴國的實際企業稅稅率為20%,商界游說人士可能想推動美國把最低稅率定得更低,比如說像愛爾蘭一樣定為12.5%。
批評人士可能會說,與新近提議的28%的國內企業所得稅稅率相比,即便20%都太低了。然而,由于目前美國企業的海外利潤實際上等于不交稅,甚至國會都應有達成合理妥協方案的動力。
本文作者是MFS Investment Management的董事長、哈佛商學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高級講師
譯者/邢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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