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馬來西亞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國際股

"羅生門"投保套現案真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提要:做進出口生意的張家梁(化名)最近把他所投保的某人壽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時當年張家梁的壽險顧問黃欣(化名)也作為第三人摻和了進來。然而這三方對投保過程的說法卻大相徑庭,好似一出羅生門。那么,真相到底如何呢?

說法一:買了保險沒給保單

張家梁表示,2008年1月19日,他在某保險公司的壽險顧問黃欣處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這份保險也讓張家梁和黃欣結下了投保緣。

這份保險買賣完成后,黃欣還是經常和張家梁電話聯系,并推銷其公司的其他險種,一來二去,雙方也就逐漸熟悉了。后來有一次,張家梁半開玩笑地表示自己現在手頭緊,根本沒錢再買更多的保險時,黃欣立即接下了話茬,表示公司允許保險客戶刷信用卡支付保費。“我給你推薦的這份保險是我們公司今年的主打投連險,等于是在做投資,賣得可火啦,現在股票行情這么好,越早買越劃算。你不是現在資金沒到賬手頭有點緊嗎?沒關系啊,先刷信用卡,等你下個月那筆貨款到賬了再還給銀行不就好了。”在法庭上,張家梁表示黃欣當時是這樣游說自己的。


在這樣的游說下,張家梁便陸續通過POS機刷信用卡的方式,向保險公司支付了36萬元的保費。但張家梁聲稱,在自己錢款交付給保險公司后,對方卻一直沒有給予發票,也沒有和自己簽訂任何保險合同,也沒有看到保單。此后兩年間,自己曾多次要求返還所付款項,但都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無奈之下,2010年3月,張家梁只能轉而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人民幣36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說法二:保險資金早已退還

在法庭上,被告保險公司卻直言原告所言絕非事實。被告指出的“事實真相”是:張家梁用于購買投連險的36萬元早已退保,退回的錢款也早就被黃欣所取走。而結合原告未收到退款的表述,只有兩種可能性:一是原告張家梁是實際付款人,但代理人黃欣以自己名義買了保單,但原告不知情,黃欣占用了張家梁的款項。若是這樣的話,這就屬于刑事犯罪了,但這種可能性不大,因為張家梁之前通過黃欣在其公司已投保了多份保險,張家梁若在長達2年的時間內不聞不問,有悖常理。二是第三人黃欣是實際投保人,其只是借用原告的卡付款,那么原告與黃欣之間是民事借貸關系,與被告無關,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三:故意套現反咬一口

一個說錢劃走了,保單沒看見;一個說錢早就退了,至于到底進了誰的口袋與自己無關。然而在第三人黃欣這里,案情又發生了180度的大逆轉。

黃欣表示,2008年1月,張家梁通過自己購買了被告的一款人壽險(保費15萬元),當時張家梁就是通過刷信用卡支付保費的。此后沒幾天,張家梁還主動聯系自己,表示自己刷卡購買的第一份保單的保費快到了信用卡的還款日,但自己手頭比較緊,暫時無力還款,于是希望再買一份保險,用第二份保單退保來套現支付信用卡賬單,這是因為保險公司的流程可以用信用卡支付,退保時用現金退還。

于是2月18日,張家梁便又通過黃欣購買保費20萬元的人壽險。由于投連險可以在猶豫期內就打入投資賬戶進行投資,為了避免投資損失,張家梁還特意在保單上勾選了“過了猶豫期再進行投資”這一條,并在猶豫期的第二天就馬上申請了撤保,9個自然日后,20萬元保費也順利轉到張家梁的銀行賬戶,隨后張家梁又立刻將其中的15萬元用于償還之前的信用卡透支。

黃欣表示,就在第一次套現得手后,張家梁又多次找到自己,同樣表示信用卡還款緊張,又想再玩“先投保,再撤保套現”的把戲,但按公司流程,已有“前科”的張家梁不能再次使用此方法。但為了維護客戶,黃欣便想了個法子:在自己賬戶中追加投資36萬元,而這筆保費陸續由張家梁刷信用卡支付,等到撤保套現后,黃欣再將現金支付給張家梁。

在法庭上,黃欣氣憤地表示:“我當時還問過公司,如果投保人和支付保費的信用卡持卡人不是同一人可不可以,公司說沒問題,當時公司里知道這事的人很多,我還因此成了公司的VIP客戶。其實他(張家梁)就是要套現,我也只是想維護客戶關系。后來這個保險也申請了退保,退回的錢我也陸續還給張家梁了,這案子已經和我沒什么關系了。”

法院說:原告訴請與法無據

法院結合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證據后認定,第三人黃欣所言基本屬實。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張家梁第三次通過信用卡向被告支付的36萬元的性質是什么?以及是否有權要求被告返還?

原告主張是因自己投保向被告支付的保費,認為,原告是為實現套現的目的而通過信用卡刷卡代第三人支付保費。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原告主張支付自身保費的理由不成立。

另有證據顯示,張家梁雖然替黃欣刷卡支付了36萬元的保費,但這36萬元的保費只能證明黃欣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并不能證明張家梁與保險公司之間達成了保費36萬元的保險合同,所以原告張家梁以未能簽訂合同為由要求返還保費的前提不具備。其次,張家梁的支付是代第三人黃欣的付款行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返還。雖然張家梁是以信用卡刷卡的方式向保險公司支付,但付款行為是以黃欣名義進行的,只能視為黃欣的付款,且黃欣與保險公司之間已經結算完畢,因此張家梁無權再要求保險公司返還款項。

綜上,法院駁回原告張家梁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保險套現要不得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法官 張巍巍

近年來,信用卡套現的案件屢見不鮮,但利用人壽保險在猶豫期內可無條件退保的條款來實現信用卡套現的情況還不多見。

所謂猶豫期,也叫冷靜期,由于保險條款復雜、涉及知識面較廣的特點,同時為了防止保險代理人誤導客戶,保險公司為保護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合法權益,設定了“猶豫期規定”。“猶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后10天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無條件,無理由”將合同退還保險人并申請撤消。在此期間,保險人接到投保人的申請后,必須退還己收全部保費,保險公司除收取最高10元的成本費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猶豫期條款本身是為了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卻被有些別有用心的人拿來進行信用卡套現,本案原告即是一例,從15萬到20萬再到36萬,原告利用保險套現金額越來越大。為了能夠規避保險公司規定而多次套現,后來還以保險代理人的名義代為投保,如今又反打一耙狀告保險公司,企圖混淆事實,但最終還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事實上,無論是利用保險還是其他方式套取信用卡資金,只會讓窟窿越來越大,拆東墻補西墻補到后來早晚要“潰壩”,不但自己的債務越背越多,而且信用記錄也會受到不可挽回的傷害,情況嚴重的還將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保險套現實在要不得。

理財金手指:不要忽視猶豫期權利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保險營銷員害怕客戶在猶豫期退保,導致“煮熟的鴨子又飛了”,于是故意不告知有“猶豫期”的存在,只是強調“退保會損失很多錢”,當投保人執意要在猶豫期內退保時,又會借口說退保手續過于煩瑣,有的甚至會捏造規定,提出要扣一部分費用,還有的會告知投保人猶豫期以保單生效日算起,此時已經過了猶豫期等。

要指出的是,這些說法都是毫無依據的。人壽保險保單于繳納首期保費次日零時生效,但猶豫期必須以客戶親自簽收保單回執日起算,10天內都可以無條件無理由退保,且簽收回執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才有效。

猶豫期無條件退保是投保人非常重要的一項權利,在這段時間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仔細查看保險條款或咨詢保險專業人士,以確定自己對這款保險的理解完全正確并這款保險適合自己。如今各家保險公司都要求在猶豫期對購買投資連結險和分紅險的客戶進行百分之百的電話回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該抓住這個時機,將自己從代理人處了解的權益通過電話在回訪人員那里一一進行核實,以確保代理人沒有“忽悠”自己。

還需要提醒的是,投資連結類人壽保險雖然也有猶豫期,但有的保險公司會在保單簽約之后馬上把保費放入投資賬戶,猶豫期內如果退保,保險公司只會按照投資賬戶資產價值變化后的資金退給顧客,增值和賠錢都是有可能的。所以在選擇這類保險時,投保人一定要問清楚保費何時進入投資賬戶。

另外設定猶豫期條款的主要是長期的人壽保險,而一般的車險、家財險、意外險等保險均沒有猶豫期。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