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泰:本公司董事長被判誣告罪乙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一審判決上訴駁回緩刑三年。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99/09/08
2.公司名稱: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業務員等於94年10月26日離職,並將公務配車開走拒不歸還,公司依法
提起侵占告訴,渠等在法庭上狡辯於94年11月1日曾前來公司要求繳清車款,然此
並非事實,且縱依渠等所辯之辭,渠等自94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之間亦已構成侵
占罪之即成犯(此點亦經最高法院確認並已為之廢棄發回更審之理由),公司對之提
起告訴乃依法保護公司之財產權,詎料更審法院竟未依三審法院廢棄發回更審之理
由為裁判,仍執意判處本公司負責人誣告罪十個月。本公司對渠等因此侵占行為所
提起民事訴訟,直至98年1月才由法院判決渠等賠付本公司104萬元之無誤,此亦更
審法院所明知。更一審仍執意判決本公司負責人十個月徒刑,很明顯是枉法判決之
例。何況本公司提出告訴時,均依事實陳述,沒有虛構,何來構成誣告?
二、本公司經向總統府、司法部、監察院、最高法院及法務部相關單位陳情,均無
結果,任由法官瀆職,枉法判決侵犯百姓之人權,本公司甚表不服。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繼續上訴,繼續向總統府、司法部、監察院、最高法院及法務
部相關單位陳情,不讓法官枉法判決,侵害人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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