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受害者! 正義豬油案獲判過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2-26 17:59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地方法院今(25)日上午十點對正義豬油案作出一審判決,正義公司與被告前董事長何育仁等人,因上游供應商貪圖利潤、提供檢驗也無法判斷的混摻豬油,雖然產品均無安全衛生疑慮,仍因涉及食安法第49條第4項過失犯摻偽或假冒罪,何育仁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採購胡金忞四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
在社會滅頂壓力下,本案歷經一年多的審理,合議庭已釐清正義公司對於供應商的採購品項皆是「精製後可供人食用的原料豬油」,且溯源到上一層供應商的資格與訪廠考核,也取得豬油原料來源的品質保證,確定非回收油或病死豬油。正義公司雖然已善盡一般食品公司應盡之基本責任,但對於溯源管理仍有疏失、未追溯到最上游,致使供應商有機會混摻其他原料油進豬油中,並將脂肪酸等數值調整到與豬油相同,連美和科技大學代理校長陳景川擔任鑑定人時都明確指出,以他的專業來看,「這就是豬油」。
本案在1月18日辯論終結時,辯方律師就強調,社會大眾與檢察官眼中「邪惡的正義」並不存在,如果正義公司早知原料不純又想節省成本,可以直接採購不符合人體食用的油品,不需要以原料豬油市場行情以上的價格交易。審理過程中也將正義公司歷任採購的帳戶做過清查,證實沒有不明的金錢往來,顯示採購人員也沒有貪汙,並未低價採購、向公司高價核銷。
據了解,本案案發之後,被告等人經檢察官訊問與高雄地院審理之後,從各供應商擔任證人時,才知道上游供應商隱匿還有上一層或上上層供應商採用不良來源的問題。無法相信訪廠和供應商提供的肉品合法切結保證書有造假可能性,甚至進廠的檢驗都無法驗出收受之原料豬油有摻雜其他原料油。
對於已盡到把關責任,卻被依過失犯摻偽或假冒罪判處有期徒刑,正義公司律師表示正義公司自己也是受害人,對此判決難以接受,將於收到判決後具狀聲明上訴,以維護公司與同仁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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