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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09 09:11


在我國,游樂設施屬于特種設備的范疇。目前,隨著我國特種設備的使用逐漸增多,特種設備造成的事故以及潛在事故風險也在日漸增大,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的推廣需求也就日益迫切。本文在闡述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對整個社會的積極作用的基礎上,提出建立與完善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的相關建議。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和游樂產業在我國的發展,大型游樂場所不斷涌現,游樂場也成為了安全事故的多發地:2006年4月16日,貴州河濱公園“穿梭時空”摩天輪游樂設施發生游客墜落事件,一名60多歲的女游客當場死亡;2007年6月30日,安徽合肥逍遙津公園游樂場“世紀滑車”發生事故,導致2名中學生1死1傷;2010年6月29日,深圳東部華僑城大峽谷探險樂園的“太空迷航”項目設備突然發生重大事故,6人搶救無效身亡,10人受傷。

特種設備與特種設備責任保險

所謂特種設備,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大型設備,除大型游樂設施外,還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場內專用機動車輛等。據統計,2008年,全國共發生特種設備事故307起,死亡317人,受傷461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9700多萬元。


針對特種設備事故頻發的情況,國務院對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出了修改,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之下,特種設備事故多發的情況在2009年出現了較大改觀。2009年上半年,全國共發生特種設備事故50起,46人死亡。雖然如此,我國的特種設備事故率仍然是發達國家的2到3倍。

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是指投保人所有或在使用特種設備時,因為疏忽和意外引發事故,對其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利益損失,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的一種風險分散制度。目前,我國的特種設備所有者普遍對特種設備責任保險認識不足、熱情不高。

筆者認為,在特種設備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問題上,我們一方面應該嚴格規避和防范各類事故的發生,在這一點上我國政府的措施已經初見成效;另一方面,由于部分特種設備事故難以預料和控制,我們還應該建立起完善的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讓責任事故當中的受害人及時、快速地得到賠償。

近年來,相關部門逐漸意識到保險應當在特種設備責任事故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條例》首次強調:“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以提高事故賠付能力。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風險事故抵抗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

實施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

首先,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的全面推廣可以提高企業的賠付能力,從而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

長久以來,我國政府財政為個別企業的安全事故“埋單”似乎已經司空見慣,導致財政承擔了過多本不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針對特種設備事故而言,實施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是運用市場化的手段促進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解決責任賠償等方面的法律糾紛,緩和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中引入責任保險機制,能夠有效發揮保險輔助政府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作用,通過市場化的運作將政府財政從特種設備事故賠償負擔中解脫出來。

其次,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可以提高處理特種設備責任處理事故的行政效率。

在眾多處理特種設備責任事故賠償的方法之中,保險是最為快速高效的賠償方式之一。通過保險公司內部固定的理賠流程,能夠大大提升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的賠償效率。與此同時,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不僅僅包括特種設備對第三方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且包括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這樣就能夠為特種設備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因此,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都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

最后,特種設備責任保險還可以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防范和規避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目前,我國存在的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的責任免除包括以下情況:特種設備未取得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使用許可證;被保險人未根據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定期申請對特種設備進行檢驗;操作人員無相應有效資格證或上崗證;特種設備經相關部門檢驗已經確認報廢,或發現有嚴重缺陷,限期整改但尚未改正等等。這些免責條款在無形當中將對投保企業形成約束,迫使其提高對于特種設備使用的謹慎程度,積極進行防災防損,有效地主動規避特種設備運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責任風險。這樣一來,在客觀上就可以通過保險的手段達到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的目的。

我國建立與完善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的相關建議

一方面,對于保險企業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確定合理的保險金額和設計保險品種。

特種設備責任保險以責任限額取代保險金額,對保險企業的精算技術和管理水平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由于特種設備往往容易造成數額較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過高的賠償限額容易使保險企業不堪其重,還容易產生特種設備制造商和使用者的道德風險,疏于對潛在風險的防范;過低的責任限額將無法起到對企業和個人的保障作用,在意外事故發生時,賠償金額杯水車薪,那么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必然失去市場。因此,保險公司要綜合考慮各方面情況,定期對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這些特種設備進行抽查質檢,統計出相關數據從而設計出合理的保費和保額。保險企業還可以依據一些設備意外事故發生的多發季節因素設計一些靈活短期的季節性險種,豐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市場,提升自身業務盈利能力。

此外,保險企業應該協同特種設備所有企業共同做好防災防損工作,積極監督被保險人對特種設備的定期檢查和維護,從而減少或消除潛在的風險發生的因素,降低保險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另一方面,國家應早日出臺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的相關法規。目前,我國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沒有專門對應的法律法規可以參照。

筆者認為,單純依靠《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遠遠不夠的,這樣容易造成制造商、使用者和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無法可依、甚至其中某一方鉆法律空子的情況,使弱勢者難以獲得必要的賠償。因此,隨著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的推廣,國家應當制定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相關的法規,以規范特種設備責任保險的經營。

此外,有關部門還應該加強宣傳,引導和督促特種設備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積極投保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條件成熟時還可以考慮將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強制施行。

綜上所述,只有通過多方的共同努力,大力推動特種設備責任保險這一重要的市場化風險分散手段向前發展,我們才能保證在特種設備事故中遭受損失的一方迅速地得到應得的補償,使生產、生活秩序盡快恢復到事故發生前井然有序的狀況,讓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巨大動力的特種設備更好地為我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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