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本公司國內有擔保指定用途普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已經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99/04/08
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99年2月8日召開96年第1次、97年第2次、97年第3次及98年第1次
國內有擔保指定用途普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已經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
司字第98號函裁定認可。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99年2月8日上午10時整於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66號13樓
(本公司會議室)召開上開各次發行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經債權人決議通過:
(1)修正上開各次發行之公司債發行辦法原訂之保證銀行,將之替換為新聯合授信案之
保證銀行,及免除原有保證銀行於原訂發行辦法下之保證債務,並自新聯合授信案動
用之日起生效。(2)修正上開各次發行之公司債受託契約、代理公司債還本付息合約及
履行公司債保證義務契約,就各該合約相關條文下本公司應將各該期應付本金匯付至
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之時點,由還本日之前一營業日,修改為還本日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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