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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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08
2.發行期間: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
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不適用。
8.履約方式: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9.認股價格之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
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洽
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
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
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帳戶。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交付新發行之普通股,不印製
實體方式為之。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
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發行新股後再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因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死亡、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資遣及調職而
離職者,依本辦法處理。
(2)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
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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