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光纖: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以私募發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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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5/06
2.私募資金來源: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之應募人。
3.私募股數:
以5,000,000股為上限,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處理之。
4.每股面額:新台幣(以下同)拾元
5.私募總金額:
以50,000,000元為上限,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處理之。
6.私募價格:
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80%,暫訂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參考價格,且不低於
參考價格80%範圍內,授權董事會於發行當時依市場狀況決定之。
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酌本公司營運狀況,為穩健公司財務結構而未採其他負債
性質之籌資方式應屬合理;且資金募集後,可有效改善財務結構,對股東權益
尚無不良影響。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依據證交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除依證交法第43-8條規定外,
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交法相關規定向主
管機關申請上市(櫃)交易。除以上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改善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有關私募之發行
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如因客觀環境變化而有必要修正,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
時機選擇以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或發行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等最適宜之募集資金案,
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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