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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奇美實業:再次澄清財訊雙週刊392期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1/02/22

2.發生緣由:再次澄清財訊雙週刊392期報導

3.因應措施:奇美實業長期追求從業人員幸福之理念從未改變,財訊雙週刊標題為


「褪色的幸福企業 奇美啟示錄」之說法有違公司理念,且非事實;

另該文副標及內文提到許創辦人:「..奇美集團最失敗的就是做了奇美

電子…..」,純係道聽塗說,而且許創辦人絕無說過「遇到流氓」這句

話。本公司特以澄清。

該文中諸多訊息與事實不符,如:液晶電視專區面積為247公頃,而

非所述900公頃,文中所提多項活動日期或內容亦與事實不符……等。

對於該報導未經查證之部份,本公司一併說明澄清。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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