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行政裁罰「難解」 陳沖:將尋求法務部解套!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二次金改、扁家洗錢案起訴多位金融機構負責人,若依行政罰法懲處有 3年的時效限制,因二次金改弊案多發生於2002-2004年間,多已超過時效,依法恐難做出解職等行政處分,對此,金管會主委陳沖今(29)日晚間表示,將和法務部討論,尋求解套。
陳沖表示,這次遭起訴的現任或曾任金融機構負責人,共12人,所涉案方式分 3類:「(協助扁家)保管、搬運、運用」,從起訴書看來,這12人有的涉案 1項有的超過 1項者都有,金管會已將其分類完成,請各局研究整理出問題,將依照行政程序法,請金融機構負責人於 1週內說明、陳述意見。
是否在農曆年之前,做出解除相關人士職務的處分,陳沖表示,沒有把握,但強調金管會很有效率。
之所以不確定解職處分時間表,陳沖說,主要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也就是說,一旦超過 3年,裁處權即消滅。
依起訴書來看,幾乎所有二次金改案件都已超過 3年時效,最主要的國泰金併世華銀案就是發生2003年,僅存未過時效的可能只有2007年發生的元大證併復華。
陳沖進一步解釋,行政罰法計算裁處權上有 2種起算方式,一是從「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若行為結果發生在後,可自「結果發生時」起算。但陳沖說:「這法令規定合不合理,會跟法務部討論。」
陳沖還舉例,若一金融機構主管授信時違反內控原則,但可能 2年後呆帳才會發生,此時裁處權計算起點就應重新計算。
陳沖指出,他個人想法是從行為終了,或是行為被發現開始起算,他覺得行為被發現是非常客觀的的起算點,但業務單位有不同意見。陳沖強調,此法規的解釋權應在法務部,將和法務部討論。不過,陳沖坦言,由於各種事實態樣太多,法務部恐怕也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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