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3月實施新規:“解釋權歸我”不再是擋箭牌
鉅亨網新聞中心
《江西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3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商業廣告、聲明及店堂告示等視為格式條款,而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減輕經營者責任的內容,須事先提醒消費者,且并不是所有的“免責條款”都能免責。另外,《辦法》還規定“解釋權歸本公司”不能胡亂使用。
中新社援引新法制報2月4日報道稱,3日獲悉,《江西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下稱《辦法》)經省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定于3月1日起實施。
店堂告示視為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經營者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由于沒有商量余地,也就容易滋生“霸王條款”。
《辦法》規定,商業廣告、通知、聲明、須知、店堂告示、說明、憑證等,其內容符合要約和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經營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免責條款”并非都免責
一些商家為了規避風險,把本該自己承擔的責任撇開,對于這類極為霸道的“免責條款”,今后,并不一定就能免責。
《辦法》明確提出,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經營者下列責任的內容: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等。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責任的內容,經營者應當在合同訂立前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同時,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的內容: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明顯偏高;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違反法律、法規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其他內容。
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責任的內容,經營者應當在合同訂立前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侵權投訴要及時處理
《辦法》規定,消費者認為格式條款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或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依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對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申訴、投訴或者舉報,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解釋權歸本公司”不能亂用
“解釋權歸本商場”、“解釋權歸本公司”,類似這樣的提示語,在生活中隨處可見,一旦出現違背承諾等侵害消費者的行為,商家往往就拿出這個擋箭牌,今后,這一提示語不能亂用,因為消費者也有解釋合同的權利。
《辦法》規定,格式條款不能含有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內容,包括依法撤銷、變更、中止或者解釋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行使合同解釋的權利;選擇合同爭議解決途徑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權利。
商家拒改“霸王條款”可曝光
據悉,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備案審查中和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由消費者和其他組織舉報發現的格式條款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向經營者書面提出修改意見。經營者對修改意見無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意見之日起15日內對格式條款進行修改,并將修改結果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若對修改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并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修改的格式條款在規定期限內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將該格式條款及其經營者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
(郭建英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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