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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對技術出口給予貼息支持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部24日通知,決定對2010年度技術出口給予貼息支持,以推動技術出口快速增長。申請貼息的技術出口年收匯額需在10萬美元以上,同一企業最高支持額不超過500萬元,隸屬于同一最終控制方的企業按同一企業核算。

中國財政部6月24日消息,財政部在其網站發布“關于做好2010年度技術出口貼息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決定對2010年度技術出口給予貼息支持,以推動技術出口快速增長。財政部稱,貼息支持的技術是指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技術服務、軟件技術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不包括禁止出口的相關技術。


通知稱,申請單位是商務部頒發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上的供方企業或是在商務部“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過2009年實際出口額的軟件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企業,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而申請貼息的技術出口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且收匯額在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另外未列入其他貼息計劃。此外,同一企業最高支持額不超過500萬元,隸屬于同一最終控制方的企業按同一企業核算。

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保持對外貿易穩定增長,優化出口結構,推動技術出口快速增長,促進轉變外貿增長方式,經研究,決定對2010年度技術出口給予貼息支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貼息范圍

本通知所指技術出口貼息,是中央財政對企業出口技術以貼息的方式給予的支持。貼息支持的技術是指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技術服務、軟件技術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不包括《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所列的出口技術。

二、企業申請貼息要求

(一)申請單位是商務部頒發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上的供方企業或是在商務部“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登記過2009年實際出口額的軟件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企業。

(二)申請單位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三)申請貼息的技術出口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且收匯額在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

(四)技術出口未列入其他貼息計劃,對有重復申請的,本年度不予貼息。

三、貼息資金的計算

(一)以技術出口的收匯金額乘以人民幣匯率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

(二)貼息率不高于貼息清算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利率。

(三)財政部和商務部在年度貼息資金總額內確定貼息系數,核定貼息金額。同一企業最高支持額不超過500萬元,隸屬于同一最終控制方的企業按同一企業核算。

四、企業填報所需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貼息資金申請文件,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出口技術概要等,以及申報說明(詳見附件1);

(二)《技術出口貼息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2)及電子數據;

(三)《軟件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貼息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4)及電子數據;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技術出口合同或軟件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合同;

(六)銀行出具的收匯憑證;

(七)涉外收入申報單;

(八)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和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九)軟件出口提供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

(十)涉及專利權轉讓的單位需提供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四)至(十)項可提供復印件。

五、企業申報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業按照規定準備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加蓋企業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主管部門(一式一份)和商務主管部門(一式兩份)(以下簡稱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

(二)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所屬企業,將申報材料(一式兩份)提交到集團。集團所屬企業,是指與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其他單位或企業按屬地原則申報。

(三)企業貼息資金申請文件中除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出口技術概要外,還應說明本企業近三年有無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拖欠政府性資金、該項目是否享受其他財政資助等情況。

(四)收匯憑證以非美元作為計價幣種的,在填報《出口貼息資金申請表》時,應將出口額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2009年第12期《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匯率。

(五)為便于技術出口數據的核查,對于軟件及信息服務以外的技術出口,請相關企業在商務部“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加報2009年實際出口額。

六、申報材料的上報

(一)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向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財務司、服務貿易司)報送本地區或本系統企業貼息資金申請文件、《技術出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詳見附件3)和《軟件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貼息資金申請匯總表》(詳見附件5)及其電子數據。

(二)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詳細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報送至商務部(服務貿易司)。

(三)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應于2010年8月1日前完成聯合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七、審核要求

(一)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應按要求認真審核企業申報的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審核匯總后的書面材料應與實際報送的資金申請匯總表中的內容一致,并按順序排列裝訂。

(二)各地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在審核企業提交的復印件材料時,需核對材料的原件,經核對無誤后,原件退還企業。

請各單位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工作順利實施。對于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商務部。


財政部 商務部

二○一○年六月八日


 
 
 

(龔山美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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