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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版”監管指標起波瀾?巴塞爾協議Ⅲ落地三重爭議

鉅亨網新聞中心


“十二五”銀行業資本監管的總體框架和路線圖正逐步明晰。

按銀監會此前制定的時間表,國內商業銀行需在10月底前,將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國際銀行監管制度改革一攬子方案(下稱“巴塞爾協議Ⅲ”)討論稿的有關落實情況和意見呈報銀監會(詳見本報《巴塞爾協議Ⅲ“中國化” 四大監管工具升級》);不過,由于中國版討論稿高于國際監管標準的資本新要求及非常“苛刻”的時間表,新的監管框架已在商業銀行內部激起波瀾。

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多位商業銀行人士表示,目前有關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的爭議集中在三大方面:第一,如何界定系統重要性銀行,按銀監會討論稿,系統重要性銀行在資本要求、杠桿率和撥備率等各項指標,均被提出更高監管要求;第二,商業銀行對過渡期安排和達標時間頗有微詞,認為過于嚴厲;第三,銀監會在撥備覆蓋率基礎上引入的新指標——撥備/信貸余額——商業銀行對不低于2.5%的要求有不同看法。

一位股份制銀行高層坦言,若按撥備/信貸余額不低于2.5%的監管要求推進,股份行在利潤和資本各方面將受很大沖擊,目前業內有聲音提出將此標準下調至2.4%甚至1.7%。


關于如何界定“系統重要性銀行”,10月25日銀監會內部人士向本報表示,目前銀監會尚在研究中,“我們現在也沒指定哪些銀行就是系統重要性銀行。”

“系統重要性”界定之辯

據媒體報道,10月21日,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參加2010年“股份制商業銀行行長聯席會”時,表示,在全球面臨新一輪金融監管變革的背景下,未來中國銀行業監管標準架構體系可以概括為“3+S”。其中,“3”代表未來監管架構中最重要的三大支柱,即強化資本的質量和提高資本的水平;加強和完善資產損失撥備的風險抵御和反周期的功能;強化和完善銀行業流動性的管理和流動性的監管標準。

“S”是進一步強化對具系統性、重要性的經營機構的監管,即Systemic risk。

“目前爭議最大的是,股份行到底是否應歸為系統重要性銀行?是全部還是部分歸入?”某股份制銀行風險管理部負責人表示,一旦被列入系統重要性銀行,銀行將面臨更高的資本監管指標,這對相關商業銀行利潤形成較大壓力,包括額外資本、流動性的準備。

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明確要求,對系統重要性銀行計提1%的附加資本,且多項指標(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和撥備率)的達標時間均為2012年,其他非系統重要性銀行則為2016年。

按巴塞爾協議Ⅲ的提法,系統重要性銀行(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banks)是業務規模較大、業務復雜程度較高,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經營失敗會對整個銀行體系帶來系統性風險的銀行。

目前,IMF和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提出從資產規模、相互關聯性和可替代性三方面評估單家銀行的系統重要性。

接近監管層的人士透露,目前國際上對如何界定系統重要性尚未統一標準。“不僅僅單獨考慮資產規模這一因素,這些因素怎么顯現,用什么樣的指標捕捉,也有些難度,最終可能會參考各國銀行業實踐。”

不過,一位股份制銀行風險政策專家向本報透露,按目前國際上的做法,資產規模超過500億美元,便可定性為系統重要性銀行,“從這個維度看,中國大部分商業銀行都應該算是有系統重要性的銀行。”

近期某國際研究機構研究結果顯示,除工、建、中、農、交五大行外,中國12家全國股份行中,已有兩家被列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目前按照資產規模論,股份行中資產規模最大的兩家為中信銀行和招商銀行。同樣以資產規模論,2010年初,英國《銀行家》調查顯示,2009年進入全球銀行1000強排名的中國銀行有84家,這一數字遠高于2007和2008年的45和52家的水平。

上述股份制銀行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分析,除資產規模外,系統重要性指標界定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相互關聯性(interconnection),這一因素與其金融機構業務復雜度有關,比如一個銀行在海外有業務或者外地業務較多,就認為它是系統重要性了。

“目前,股份制銀行,除了廣發、深發展和平安以外,大部分都是全國性的銀行。如果它有什么風吹草動,不論是好的還是壞的,其影響絕對是全國性的。從這個角度上說,它是系統重要的。”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分析。

爭議“中國特色”準備金指標

與系統重要性銀行如何界定相比,撥備/信貸余額——這一中國銀監會獨特設計的指標,引來股份制銀行的更多不同看法。

按銀監會討論稿,在堅持原有撥備覆蓋率不低于150%的同時,引入新監管指標,即撥備與信貸余額之比不低于2.5%,將從2011年開始實施。其中,系統重要性銀行須在2012年底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6年。

中金公司分析,截至2010年上半年末,商業銀行整體和上市銀行整體的撥備/總貸款為2.42%和2.33%,總體來說,距離2.5%的要求并不遠;但分機構看,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的撥備/總貸款分別為2.50%、1.74%和1.85%,其中招行、中信、民生這一指標分別為1.98%、1.38%和1.80%;若嚴格按照2.5%計提標準,股份制商業銀行受到的影響首當其沖。

由此,股份制銀行的反彈也在意料之中,針對這一新指標的不同看法集中于兩點:一,國際上并沒有先例,政策出臺邏輯有待明細;第二,若一刀切,則對股份制銀行頗為苛刻。

盡管如此,多位業內專家表示,監管層此舉意義非凡。上述股份制銀行風險管理專家向本報坦言,其他指標多為從國外直接照搬,而“撥備/信貸余額乃是唯一一個受中國銀行業問題推動而提出的指標,有著獨特的現實意義”。

上述監管層人士也向本報分析,目前撥備覆蓋率的監管指標,并未能全部反映金融機構的風險抵御能力,而“我們的風險抵御能力應該是具有前瞻性的。從監管的角度講,政策傾向是審慎的”。

“目前銀監會的一些傳統監管指標基本已經過時了。”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分析,“2004年或更早以來,中國商業銀行的不良余額和不良率基本呈雙降態勢,此時再用這不良率和撥備覆蓋率指標來監管商業銀行便失去了有效意義。”

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我國境內商業銀行整體不良貸款率1.30%,比年初下降0.28個百分點。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達186.0%,比年初上升31.0個百分點。

上述銀監會人士表示,國際上確實沒有統一的準備金監管規則,這是由于各國體制不一,而準備金同時受制于會計制度和稅收安排。“一般來講,各國監管當局都會有一個獨立的準備金安排,但國際上沒有統一的規則,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就不能建立規則。”

除上述股份制銀行叫苦指標嚴厲外,商業銀行人士還認為,撥備/貸款余額這一指標尚需進一步細化。上述銀監會人士也透露,這一指標的具體最高要求是多少,還需進一步討論認證,監管層可能會考慮到不同商業銀行之間在支付能力、息差水平、同業間不良貸款的情況。

上述股份制銀行風險管理部負責人認為,新指標首先需考慮到政策不應對商業銀行有太大的負面沖擊。

上述人士建議在實施期限上,可針對一定銀行設定一定過渡期,后續一系列配套政策方面,包括會計處理等,需對商業銀行提供一定激勵,“總之要給商業銀行一些激勵,讓銀行有動力落實”。

他還認為,對不同的銀行采取一刀切的標準也有待商榷。“貸款占總資產的比例,不同的銀行也有差異,建議設置一些輔助性指標,如引入貸款與總資產比例、交易型資產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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