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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新世界發展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謹定於2010 年11 月24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香港灣仔博覽道1號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議室N101B室(博覽道入口)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便處理下列事項:

1. 省覽及通過截至2010 年6 月30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賬表及董事會與獨立核數師報告。

2. 宣布派發末期股息。

3. 重選董事并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包括:

(1) 重選拿督鄭裕彤博士為董事;

(2) 重選何厚浠先生為董事;

(3) 重選李聯偉先生為董事;

(4) 重選梁祥彪先生為董事;

(5) 重選鄭志剛先生為董事;

(6) 重選鄭志恒先生為董事;及

(7) 授權董事會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聘聯席核數師并授權董事會厘定其酬金。

5.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并在認為適當時,通過(不論是否予以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在下文(b)段之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在遵照一切適用法例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之規定之情況下,在聯交所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及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交所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1.00港元之股份;

(b) 根據上文(a)段之批準,本公司董事會獲授權可購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日期已發行之股本面值總額10%,而上述批準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

(c)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較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依法例規定本公司必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賦予之授權之日。」

6.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并在認為適當時,通過(不論是否予以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在下文(c)段之規限下及根據公司條例第57B條,一般及無條件批準本公司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1.00港元之額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須行使該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兌換為本公司股份之票據、認股權證及債券);

(b) 上文(a)段之批準將授權本公司董事會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作出或授予可能須於有關期間結束後行使該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可兌換為本公司股份之票據、認股權證及債券);

(c) 本公司董事會根據上文(a)段之批準所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配發(不論依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及發行之股本面值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日期之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20%;但不包括根據(i)配售新股;(ii)根據本公司當時之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發行股份以代替股息;(iii)根據當時所采納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雇員授出或發行股份或認購本公司股份權利之購股權計劃或類似安排而發行之股份;或(iv)票據持有人根據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全資擁有為特定目的而成立之附屬公司發行有擔保可換股票據之條款及條件,將其票據兌換為本公司股份時所發行之股份;而上述批準亦須受此數目限制;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較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

(ii) 依法例規定本公司必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期限屆滿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賦予之授權之日;及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董事會於所訂定之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按其當時持股比例提出售股建議(惟本公司董事會有權就零碎股份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區適用於本公司之法律,或任何認可管制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之任何限制或責任而必須或權宜取消若干股東在此方面之權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7.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并在認為適當時,通過(不論是否予以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在召開本大會通告第5及第6項決議案獲通過後,根據召開本大會通告第6項決議案授予本公司董事會配發及處理額外股份之一般性授權須予擴大,并加入數目相當於根據召開本大會通告第5項決議案授出之權力,由本公司購回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面值總額;惟按此方式購回之股份數目,須不得超過本公司於上述決議案日期已發行之股本面值總額10%。」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大會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一位或以上代表出席,并於投票表決時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授權簽署本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其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28 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

3. 本公司將於2010 年11 月17 日(星期三)至2010 年11 月24 日(星期三)(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為確定有權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并於會上投票之資格,股東務須於2010 年11 月16 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正前將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送交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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