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豐控股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通告民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上午九時假座香港北角馬寶道28號華匯中心30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藉以考慮及酌情批準以下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
(a) 確認、批準及追認本公司(作為發行人)與金江股票有限公司(作為配售代理)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就按盡力基準以每股0.275港元之價格配售高達2,000,000,000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新股份(「配售股份」)以獲取現金而訂立之有條件配售協議(「配售協議」)(一份注有「A」字樣之配售協議副本已提呈股東特別大會,并經股東特別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之條款,及配售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b) 授權本公司董事(「董事」)行使本公司權利,以配發及發行配售股份,根據配售協議之條款,該等配售股份彼此之間及與配發配售股份日期本公司現有普通股股份在各方面享有相同地位;及
(c) 授權董事采取、進行、同意及簽立彼等認為就使本決議案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生效及╱ 或實行而言屬必要、適當或適宜之行動、事宜、配售協議之修訂、修改及延期以及其他文件或契據。」
注冊辦事處: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營業地址:
香港
北角
馬寶道28號
華匯中心8樓
附注:
1.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須由委任人或獲其書面授權之代理人親筆簽署,方為有效;委任人如為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監或經由高級職員或獲正式授權人士親筆簽署。
2.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并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於以股數投票表決時,股東亦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之受委代表出席同一次大會。
3.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據及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續會或以股數投票表決(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有關文據所委任之人士才有權投票,如未依上列指示送交有關文據,代表委任文據即不被視為有效。
4. 倘為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於大會上就該等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多於一名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會,則只有在股東名冊上就該等股份排名較先之持有人方有權就該等股份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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