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ST大化B(900951)201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遼 寧 青 松 律 師 事 務 所
關于大化集團大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大化集團大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大化集團
大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于
振強律師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現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
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 2012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
會、召開程序、出席會議股東的資格、議案的提出、表決程序
等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
本所暨本所律師同意將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股東大會的法
律文件,隨公司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一、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關于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已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香港商報》
上。本次會議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在遼寧省大連市大化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會議室如期舉行。召開的時間、地點與會議通知
公告一致。
經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時間與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
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 2 名,代表股份
175,002,000 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 63.64% ,其中非流通股
股東 1 人,所持股份 17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63.64%,B 股股東及代表 1 人,代表 2,000 股,占公司股份總
數的 0.001%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也出席了會議。
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如下:
《審議關于變更公司 2011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本次股東大會實際審議的事項與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事項
完全一致,沒有股東提出新議案;
四、股東大會表決程序
本次大會采取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審議議案,表決程序合
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
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
席會議股東的資格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合法,會議
形成的決議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
效力。
( 此頁無正文)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于振強
2012 年 1 月 12 日
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世華財訊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
世華財訊資訊中心:editor@shihua.com.cn 電話:4006744482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