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市場公告處置措施股票
鉅亨網資料中心.台灣證券交易所
一、強盛 1463
1處置原因: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五個營業日,如遇休市則順延執行﹞。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一百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百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至少五成以上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新日光 3576
1處置原因: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達本公司「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
2處置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五個營業日,如遇休市則順延執行﹞。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一百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百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至少五成以上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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